这七个消费合同陷阱,多数消费者并不在意,出事后难以挽回
山东睿德律师事务所 曾立
生活中消费者签订合同的情况很多,例如,购买家具、家电,购买车辆、家里装修等。这些合同我们可以将其统称为消费合同。这类消费合同一般都是由商家统一制作的格式文本。有的条款简洁、但苛刻,有的复杂而繁琐。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往往很难确定哪类条款是重要条款,哪些条款需要格外重视其法律风险。下面笔者就商家常用的陷阱类条款做一下汇总。
一、商家信息不完整
合同信息不仅包括了消费者的基本信息,还包括商家作为合同主体的基本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商家的准确全程、地址、联系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商家信息不完整的的情况下,可能导致消费者一旦发生消费投诉无法确定实际应承担责任的主体。
实际上消费者在这种情况下也将很难监督到商家的合同履行。
二、商品或服务信息不明确
如果约定的是购买的某商品,则关于该商品的名称、品牌、规格等各项基本信息均应当具体、准确。涉及服务的,则需要将服务事项做具体规定。上述内容看似操作起来不难,但实务中当事人之间往往对这些内容不做重视,一旦发生纠纷却又发现无法呈现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内容。从而导致消费者追究商家法律责任无有效依据。
三、付款以时间为条件
消费者与商家约定的付款条件可以多种多样,但切忌仅以某时间点的到来作为支付款项的前提。例如,双方约定消费者在2021年4月12日之前完成付款。那么除非有特别约定,无论商家是否守约,消费者均需要在这个时间点完成付款。这样就无法将付款时间作为监督商家完成对应合同义务的条件。
合同付款条件用好了可以起到监督商家履行合同的重要作用。这个条款的设计不可以过于随意,也不可只考虑付款时间点。
四、验收期限过短
消费者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接受者。验收期限过短将导致消费者很难在验收期限内发现产品或服务的瑕疵点。消费者要结合产品或服务的特点与商家确定合理的验收期。
五、存在产品或服务瑕疵免责条款
条款太多了,或者文字表述过于晦涩,不少消费者不再愿意认真关注条款的实际内容。而产品或服务的瑕疵免责将导致商家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或许有人会谁,这类格式条款约定是无效的,但是涉案合同条款能否被认定为无效条款本身需要一个司法认定的过程,而这个过程没有哪个律师可以保证一定可以胜诉。
六、商家违约金条款设最高限
违约金设定了最高限,如果再申请调低是很难的。当事人在合同中如果已经约定了被限制了金额的违约金,消费者追究商家违约责任时将名下受限。虽然我们可以通过民法典关于违约金约定过低的规定申请法院调高,但这些工作是需要通过有效举证和审判人员的认知来决定的。
七、争议解决约定外地法院或外地仲裁委员会
很多消费者对这个条款并不重视,相反很多法律人对这个条款特别关注。对于消费者而言,并非专业法律人,且远途权益维护的操作往往会消耗各类大额成本。因此不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外地法院或外地仲裁委员会来处理合同争议。或许很多消费者认为纠纷发生到自己头上的可能性非常小,但一旦发生消费者是没有选择必须服从约定的。
不要认为风险概率低而不加注意。再优秀的车手,他驾驶的车上也必须要有安全气囊,尽管安全气囊本身可能也是不完美的,但是至少让你最大可能的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