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减税红利将“如约而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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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实施后,税收征管模式是怎样的?

1)新税法实施后,我国个人所得税继续采取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模式。

其中分类所得项目,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继续实行按季度或者按月份预缴,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外,其他分类所得项目继续实行按月、按次扣缴税款的办法,与改革前变化不大。

  此次改革,对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采取新的征管模式,由原来按月、按次征税改为按年计税,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的征管模式。具体包括:

  (1)按年计税。以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总额,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个人年度应纳税款。

  (2)代扣代缴、自行申报。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相结合的申报方式。日常由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年度终了后个人办理自行申报。

  (3)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综合所得按年汇缴清算、税款多退少补。对纳税人按年计税后的年度应纳税款,与日常已缴税款进行清算,由纳税人依法补缴或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4)优化服务、事后抽查。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减少事前个人税收资料报送,提升纳税人办税体验。年度自行申报期结束后,结合第三方信息,按照相关风险指标,筛选一定比例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情况进行检查。

2)改革后,哪些个人需要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自行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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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办理?

1)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

新税法分两步实施到位:

第一步,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通知》规定的“工薪所得”税率表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通知》规定的相关税率表计算缴纳税款。

第二步,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2)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是从2019年度开始。

即2020年3-6月份对2019年度取得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汇算清缴”。

3)个人在2018年度取得:

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2019年3-6月份,不需要做合并“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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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工资税前扣除事项

1)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费用。

2)专项扣除:

《决定》第六条规定,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3)其他扣除:

(1)补充养老。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商业健康保险。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3)捐赠支出。

《决定》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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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之后的专项附加税前扣除事项

1)教育、养老费用如何抵扣?

从普通纳税人的视角看,这里面有太多细节需要厘清。比如说子女教育和继续教育支出,依据什么样的标准扣除,扣除范围如何确定?再如赡养老人,如何界定赡养?生活在一起算呢,还是每月给付生活费算?如果是多子女的老人,赡养费用怎么分割?更让人挠头的是,教育、医疗和住房等项支出往往体现为家庭开支,如何落实到个人?

①比如子女教育怎么扣除?

什么样的子女教育可以扣除?今年我50岁了,儿子20岁了,但是他在大学上学一分钱不赚,能不能扣除?

小孩子上幼儿园、托儿所能不能扣除?

现在的孩子上的学校差异巨大,学费差异巨大,相信到时候会设置一定的限额,比如每年2万,低于2万的,按照实际,高于的按照限额。

②新法中养老的费用究竟怎么定义呢?

在养老院的还有发票,在家养老的哪里有证明,难道在家养老就不算养老了吗?这部分又该如何抵扣呢?”赡养老人的专项支出,都将会是按照定额来扣除!

2)凭发票报销的可能性较大

①就拿子女教育这一项来说,究竟是针对义务教育费用的抵扣还是民办教育、培训教育都囊括在内?义务教育本来就是免费教育,并没有多少抵扣的额度和必要;而对民办教育和培训教育费用的抵扣又似乎与当下国家倡导的趋势不相吻合,且并不能起到税收二次分配的作用。

②新法规定:“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来看,凭发票报销的可能性较大。

③具体到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每月允许扣除多少,是否设定上限,是否需要个人提供发票等都需要待后续文件进一步明确。

④根据新个税法,在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明确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规定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作为专项附加扣除。

⑤列入专项附加扣除的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因此备受关注。由于这项规定的实际操作较为复杂,需要由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也必须有一定的实施准备时间。因此,新个税法规定“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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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下如何交个人所得税?

1)谁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决定》第十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按照上述规定,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并不一定必然要办理汇算清缴。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汇算清缴,还需根据后续的政策判定。

可以预测的是,如果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中的两类及以上所得,应该是要办理汇算清缴的。

举个例子吧,巨隆公司杨总2019年1月份工资1.2万元,巨隆公司给杨总代扣个人所得税。谁知,杨总在接下来的十一个月内一分钱收入都没有。杨总全年收入1.2万元,按照新法规定是不需要缴个税的,但是他已经预扣预缴了个税,税法是不是应该给杨总三一个汇算清缴的机会,让他在2020年去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把这笔税款退回来?

还有一种情况:比如巨隆公司小李每个月取得工资收入(除去五险一金专项扣除后)3000元,取得兼职劳务报酬3000元。每一项收入都达不到代扣个税的标准,所以没有被扣缴一分钱税款,但小李全年收入汇总计算已经超过了60000元,是不是应该去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办理纳税申报补缴税款呢?

 汇算清缴并不是必然缴税,它是一个汇总计算,多退少补的过程。 给了那些需要退税的纳税人一个机会,可以通过汇算办理退税手续。

2)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清缴?

对于需要汇算清缴的个人,个人平时不可能像公司那样记账,收到钱有的是现金,有的打入个人银行账户,有的可能直接让付款方打到别人的账户……。在汇算清缴时谁又说得清楚一年挣了多少钱?综合所得中每一类收入分别已经缴了多少税呢?

如果让个人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会大打折扣。

如果让中介出具报告,中介只能对个人的银行流水进行逐笔核实,核实的时候,个人很可能记不清楚每一笔流水到底是取得的收入,还是别人的还款,或者自己从别人的借款,这时候该如何对该笔收款定性呢?

所以,个人统计或中介审核,都不太可行。比较可行的是,“金三”系统根据个人在一年的纳税记录,自动汇总,由个人确认无误后再做汇算清缴申报。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刘丽坚表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规定出台以后,为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简化操作,税务总局还将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操作办法。在具体操作中,初步有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申报就能扣除。纳税人只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申报就能享受扣除。申报时尽量减少资料报送、简化办税流程,相关资料和凭证尽量不用报送到税务机关。

二是预缴就能享受。个人还可以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供给单位,每个月发放工资、代扣个税时,单位就可以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扣除,这样大家在每个月的预缴环节就可以享受到改革红利了。

三是未扣可以退税。如果大家没有将自己的相关信息告诉单位,预扣预缴环节没有享受到或者没有享受到位的,也不用着急,可以到第二年办理汇算清缴的时候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将提供快速、便捷、安全的退税服务。

四是多方信息共享。在这次个税改革中,税务部门将与多部门实现第三方信息共享,核对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性,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人提供证明材料,“让信息多跑网路,让纳税人少跑马路”。

李旭红建议,按照公平及简便的原则,可以通过多方信息共享,核对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减少纳税人的负担,降低纳税的遵从成本。此外,还可考虑通过对专项扣除设置一定的限额或定额标准,既保障纳税人方便纳税,又要体现政策的公平。总体而言,由于专项附加扣除主要为民生关注的重要内容,因此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及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而动态调整均为保障税收公平的有力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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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问题

1)2018年度年终奖怎么发好?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正式生效日期是2019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之前仍然适用2011年版《个人所得税法》,即2018年12月31日之前(包括当日)对于个人所得税采取按“月”征收的方式,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包括当日)发放的年终奖,适用老政策确定的计算方式,除以12,分摊到各个月份分别计算。

2019年1月1日之后(包括当日)发放的年终奖,以“实际取得”为原则,已经构成2019年的收入,不应该分摊到2018年的各个月份,应计入2019年所得,与2019年度的其他综合所得一起纳入年度所得,在扣除6万元免征额以后根据余额区间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

◆简单来说——

2018年度年终奖

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发放,可以除以12,分摊到各个月份分别计算税率,并且不计入2019年度综合所得;

在2019年1月1日之后发放,不能除以12分摊到各个月份分别计算税率,应计入2019年度综合所得合并纳税。 

问题来了!年终奖金额较大,如果按照这个计算方法来算,岂不是要交很大一笔税款嘛!!!所以一直以来,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有一个优惠计税政策:年终奖作为单独1个月工工资,先除以12,再按照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经过这样的操作,实际降低了年终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新的税率表公布以后,前面提到的一大看点:按照年度所得计算。由于新个税法将以“综合所得”计税,因此在累进计税时,年终奖的优惠计税政策或将被取消!(个税法正式实施中有待税务部门明确年终奖缴税方式)年终奖在新个税法下,将与平时的收入一起计入年所得,不再单独计算。

若年终奖的优惠计税政策被取消,对有年终奖的人来说,税改的减税力度都会相应减弱,年终奖越高,减税效果可能会打折。

2)年终奖的政策会怎样?

在当前税收政策下,员工取得的年终奖需要单独计算个税,不需要和当月工资合并纳税。新税法对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在此背景下,年终奖单独纳税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

如果后续出台政策,把年终奖单独计税的的规定取消,则员工取得2018年的年终奖该如何纳税?还需要大家继续关注国家的政策动向,本公众号也将对此及时跟进。

这些问题,都有待后续的政策继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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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依据

参考的政策依据

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

《个人所得税法》;

④《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一条第2款规定;

⑤《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第一条规定。

编辑:会计师专家 陈耿升、黄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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