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解读】实际施工人径行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主张权利,如何处理?
实际施工人径行向与其无合同关系
的转包人主张权利,如何处理?
【引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那么,实际施工人径行以与其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本文推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8辑有关观点,供大家参考:
【疑难解读】
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及精神,实际施工人关于工程款等实体权利指向的对象为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挂靠人等,以及与其无合同关系的发包人(建设单位)。至于其他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司法解释(一)(二)虽将其纳入诉讼主体范畴(第三人),依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主要作用在于查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数额。
实际施工人径行以与其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应当驳回起诉。
为查清案件事实需要,人民法院将与实际施工人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及违法分包人列为第三人的,实际施工人请求与其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及违法分包人承担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发包人已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上述转包人及违法发包人的除外。
【诉讼主体辨析】
两个以上的实际施工人同时以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为被告的诉讼能否合并审理?我们认为,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例如,A作为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B施工,B又将工程转包给C,C随后将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给D和E施工,E随后又将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给F和G施工。
1.如F和G组成非法人合伙对某一不可分标段施工,其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在F或G单独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将G或F追加为必要共同诉讼原告。
2.如F或G从E处各自承包一栋楼单独施工,虽主体、标的物、工程款、已付款等并不相同,但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属于普通共同诉讼,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3.在D以C和A为被告,F以E和A为被告分别起诉时,虽然标的物属于同一种类,但因D和C、F和E为不同的诉讼主体,尽管此时A也作为共同被告,但考虑A作为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此类案件一般不进行合并审理。
【观点来源】
——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8辑(2019年第2辑)第30—31页,原题《〈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解读与探索》,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主审法官 肖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 严慧勇、法官助理 徐宽宝。感谢作者精心研究!编发本文的目的仅在于学习、研讨、普法,绝无任何商业目的。如权利人不同意转载,请留言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