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是时候被“法治时代”淘汰了

虽然企业将末位淘汰制度写进了《员工手册》,但因辞退末位员工两审均被判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违法。日前,记者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这一案例。案情显示,原告刘先生于2018年同武汉一家设计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月薪6900元。当年底设计公司公布年终考评结果,刘先生综合评分名列倒数第一。公司以末位淘汰为由,对刘先生实施末位淘汰。(6月17日《工人日报》)

对于“末位淘汰”大家十分熟悉。很多单位,很多企业,都有“末位淘汰”的说法。只不过是“末位淘汰 ”的处罚标准不同而已。有的单位的“末位淘汰”是在经济上给予处罚,比如取消绩效工资,降低奖金标准,扣除工资的一部分;有的单位的“末位淘汰”则是不能参与月度,季度,年度好职工评选;而有的单位则更“严厉”,“末位淘汰”就意味着要“丢失工作”。

就像报道里提及的刘先生,他在单位里由于工作成绩“倒数第一”,被处罚的结果就是“劝说离职”。在“劝说离职”不成的情况下,企业遂将其职级降为员工四级,工资标准降为月薪3320元,刘先生当时就此提出异议。但是公司依然认为“末位淘汰”是企业制度必须坚持。于是,就引发了这起案件纠纷。让人欣慰的是,法院对所谓的“末位淘汰”是不支持的。两审法院都从法律的高度给予了说法:“末位淘汰员工”属于违法行为!

现实生活中,我们对于“末位淘汰”是见惯不怪了。因为,大多数单位都把“末位淘汰”当成了管理职工的法宝,甚至一直在显摆“末位淘汰 ”的制度优势,认为这样的制度是激励职工进取的有效手段。的确,从管理员工,约束员工,激发干劲的角度来看,“末位淘汰”确实能够起到作用,让职工有紧迫感,在“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努力找工作”的高压氛围里从而“去奋斗”“去打拼”“去奉献”。但是,也需要知道的是,“末位淘汰”未必就是公平的,甚至是侵犯了职工该有的权益。

任何工作,即便干得再好,都会出现“首位”和“末位”。可是,即便是“末位”也并不一定就代表职工的工作是“不合格的”或是“不到位的”。打个比方说,“首位”完成的工作量是150%,“末位”完成的工作量是100%,那么也并不是工作不合格的;再比如说,大家的成绩都很好,“首位”的成绩是100分,“末位”的成绩是90分,那么“末位的90分”肯定也是优秀的,岂能教条地执行“末位淘汰”!而且“末位淘汰职工”,甚至是“丢了工作”显然违背了劳动法的法理。

“末位淘汰员工”被判违法具有典型意义。给那些任性的“末位淘汰”敲响了警钟。法治时代,不能让违法的“末位淘汰”再嚣张了,“末位淘汰”是该在法治时代被淘汰了。(郭元鹏)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