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倒计时:汇总纳税

1.什么是二级分支机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2.哪些二级分支机构无需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总分支机构如何办理汇总纳税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4.如何确定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的分摊比例?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跨省市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汇总计算),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
(湖南省内跨市州、跨县市汇总纳税总分机构:按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6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二级、三级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预缴,三级以下并入三级),4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手续费、佣金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5.分支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汇总纳税备案该如何管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规定的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汇总纳税企业以后年度改变组织结构的,该分支机构应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证据,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进行审核鉴定。
6.汇总纳税企业是否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办法。
“特定纳税人”包括:汇总纳税企业。
7.分支机构使用何种申报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年度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第二条规定,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案例解析:
A公司总机构位于湖南省,下有三家分支机构B、C和D,分别在湖北省、广东省、四川省,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上年度三家分支机构三项因素情况如下表所示。若该公司2020年度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为1600万元,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241.5万元,总、分公司均适用25%的税率。
计算总分机构税款缴纳情况及填写申报表。
2018年各分支机构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总分机构税款分配如下:
1. 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权重分别为0.35、0.35、0.30。
B分支机构分摊比例=(3500/7000)*0.35+(700/1400)*0.35+(1200/2600)*0.30=0.4885;
C分支机构分摊比例=(2000/7000)*0.35+(450/1400)*0.35+(800/2600)*0.30=0.3048;
D分支机构分摊比例=(1500/7000)*0.35+(250/1400)*0.35+(600/2600)*0.30=0.2067;
2. 计算总分机构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A公司2020年度用于分摊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600×25%=400万元;
A公司2020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的所得税额=400-241.5=158.50万元;
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58.50×25%=39.625万元;
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58.50×25%=39.625万元;
分支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58.50×50%=79.25万元;
其中:
B分支机构应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79.25×0.4885=38.71万元;
C分支机构应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79.25×0.3048=24.16万元;
D分支机构应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79.25×0.2067=16.38万元;
总分机构报表填写如下:
总机构:

B分支机构:
C分支机构:
  

D分支机构:

   

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故纳税人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规定的表样。

【备注】以上内容来自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补充】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

一、海南自由贸易港 15%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财税〔2020〕31号)
二、西部大开发 15%
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
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三、高新技术企业 15%
高新技术企业是以法人为主体进行申请认定的,设立分公司后,认定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分公司同样享受优惠政策。(《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为居民企业,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的是法人纳税制,因而,如果您所说的总分支机构是属于同一法人下的总分公司,那么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时应以居民企业的身份进行认定,这里实际应该已经包括了同一法人主体下的总分公司,因而,在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时自然总分公司也应该是以同一法人主体进行享受优惠政策的,但前提是分支机构应不具有法人资格。
四、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第八十三问)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第五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经营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八条规定:“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甲公司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总公司位于上海市,另外在重庆有一个分公司A,在上海有一个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B, A分公司和B部门2020年度的三个因素情况如下表所示,其中A分公司适用西部大开发15%税率优惠政策,同时总机构和B部门适用税率均为25%。如何计算总公司和分公司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呢?(案例来自上海税务)
第一步:总公司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
第二步:计算各分公司分摊比例
A分公司分摊比例=(A分公司营业收入/各分公司营业收入之和)×0.35+(A分公司职工薪酬/各分公司职工薪酬之和)×0.35+(A分公司资产总额/各分公司资产总额之和)×0.30=(500/1000)×0.35+(80/160)×0.35+(1500/3000)×0.30=0.5
B部门分摊比例=(B部门营业收入/各分公司营业收入之和)×0.35+(B部门职工薪酬/各分公司职工薪酬之和)×0.35+(B部门资产总额/各分公司资产总额之和)×0.30=(500/1000)×0.35+(80/160)×0.35+(1500/3000)×0.30=0.5
第三步:计算划分各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总公司分摊所得额=400×50%=200万元
A分公司分摊应纳税所得额=400×50%×0.5=100万元
B部门分摊应纳税所得额=400×50%×0.5=100万元
第四步:计算不同税率地区的应纳所得税总额
总公司应纳所得税额=200×25%=50万元
A分公司应纳所得税额=100×15%=15万元
B部门应纳所得税额=100×25%=25万元
甲公司2019年度应纳所得税总额=50+15+25=90万元
第五步:向总公司和分公司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总公司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90×50%=45万元
A分公司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90×50%×50%=22.5万元
B部门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90×50%×50%=22.5万元
特别提醒:总公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总机构《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21行填报享受的优惠金额10(400×25%-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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