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
2.3 特殊类型的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2.3.1. 相似外观设计
同一产品在相同设计理念下往往会衍生出一系列相似的外观设计,这些相似外观设计其实具有同样的设计价值,应当予以同样的保护。因此,专利法第31条第2款规定,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例如,下图包装盒的外观设计就为相似外观设计。
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要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8条第2款规定,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5条第1款的规定,同一产品的其他外观设计应当与简要说明中指定的基本外观设计相似。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的规定,判断相似外观设计时,应当将其他外观设计与基本外观设计单独进行对比。构成相似外观设计,需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 同一产品。例如,均为餐用盘的外观设计。如果各项外观设计分别为餐用盘、碟、杯、碗的外观设计,虽然各产品同属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同一大类,但并不属于同一产品。
- 外观相似。经整体观察,如果其他外观设计和基本外观设计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则通常认为二者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
例如,下图为包装盒产品的外观设计,设计1为基本设计,其他设计与基本设计的区别主要为形状不同,但是,两种包装盒的形状都为包装盒的惯常设计,两者构成相似外观设计,可以合案申请。
相似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相似外观设计中的各项外观设计,具有同等的价值,因此,各项相似外观设计之间相互独立,需要单独确定各项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北高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71条规定,相似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由各个独立的外观设计分别确定。基本设计与其他各项相似设计均可以作为确定各自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值得说明的是,对于同一产品在相同设计理念下的衍生的一系列外观设计,也可以采用申请单独的外观设计的保护形式。但是,如果各项外观设计比较接近,非常容易被认定为相同的或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而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关于重复授权的规定,即一项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在答复审查意见或者在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如果争辩各项外观设计具有区别,不构成近似,这样的陈述很有可能在侵权诉讼程序中造成“禁止反悔”的效果,即对于也存在类似区别的被诉侵权产品,也不能再主张其与涉案的外观设计构成近似。例如,下图为手柄的两项外观设计,两者的形状相同,仅有特定部位的色彩不同。如果将其分别单独申请,应当认为属于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构成重复授权。但是,如果作为相似设计合案申请,则均可以获得保护。
手柄外观设计
2.3.2 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
成套产品是指由两件以上(含两件)属于同一大类、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其中每一件产品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价值的产品,例如由咖啡杯、咖啡壶、牛奶壶和糖罐组成的咖啡器具。如下图所示的成套餐具,包含碗、盘、勺等产品,产品属于同一大类,即07类,每个套件产品都可以单独使用,各套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的价值。
成套产品虽然包含了不同的产品,但是,这些产品通常同时出售和使用,因此对其外观采用相同的设计理念,以使得整套产品表现出协调一致的美感。为了适应成套产品的创新规律,为成套产品提供更加便捷、全面的保护,专利法第31条第2款规定,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成套产品外观设计合案申请的条件。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的规定,成套产品符合以下要求:
- 同一类别。即该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产品属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同一大类。
- 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指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同时使用并具有组合使用价值。为促销而随意搭配出售的产品,例如书包和铅笔盒,不能作为成套产品合案申请。
- 各设计的基本构思相同。是指各产品的设计风格是统一的,即对各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设计是统一的。
- 成套产品中不应包含相似外观设计。因为相似外观设计与成套产品属于两个不同的合案申请的类型,无论是其构成要件还是背后的理念都完全不同,为了避免相似外观设计和成套产品的概念发生混淆,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中不得含有其中一件或几件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
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成套产品中的每一件产品,都具有独立的价值,每件产品的外观设计本身就是可以单独申请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只是为了可以在同一件专利中展示出整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也便利申请人申请和维权。因此,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中每一件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也是彼此独立的,需要根据该产品的图片或者照片单独确定。《北高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72条规定,成套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与组成该成套产品的每一件外观设计均已显示在该外观设计专利文件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其权利保护范围由组成该成套产品的每一件产品的外观设计分别确定。
2.3.3 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
组件产品,是指由多个构件相结合构成的一件产品。组件产品中的每个构件并没有独立的使用价值,必须要组合在一起才能发挥作用。因此,组件产品的所有组件作为一个整体,共同限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每个组件没有独立的权利保护范围。组件产品可以分为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和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例如,由水壶和加热底座组成的电热开水壶组件产品,在购买和使用这类产品时,一般消费者会对各构件组合后的电热开水壶的整体外观设计留下印象,所以,应当以上述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例如,下图为电热水壶组件产品外观设计。
对于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例如插接组件玩具产品,在购买和插接这类产品的过程中,一般消费者会对单个构件的外观留下印象,所以,该组件产品全部构件的外观,共同构成了该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与其全部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才能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例如,下图为玩具组合产品外观设计,每个玩具组件的外观共同构成了该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对于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例如扑克牌、象棋棋子等组件产品,在购买和使用这类产品的过程中,一般消费者会对单个构件的外观留下印象。同样的,该组件产品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共同构成了该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例如,下图为象棋组合产品外观设计,棋盘、各个棋子的外观共同构成了该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