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的基本概念
第二章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
1 外观设计专利基本概念
为了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首先需要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明确以下概念。
1.2 外观设计的产品
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其载体应当是产品。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
中国专利法不保护局部外观设计,因此,对于产品不能分割的,或者不能单独出售和使用的局部设计,不授予专利权。例如,吉他或贝司的琴头,只是乐器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能单独出售和使用,因此,不能保护琴头的外观设计。
产品还需要适合工业应用,即能应用于产业上并形成批量生产。基于这一理由,以下产品被认为不属于外观设计的客体:
①纯属美术、书法、摄影范畴的作品;
②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的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与人机交互无关的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
③不能在工业上批量生产的,如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
1.3 设计要素与设计特征
外观设计由形状、图案和色彩这三个设计要素及其组合构成。
形状,是指对产品造型的设计,也就是指产品外部的点、线、面的移动、变化、组合而呈现的外表轮廓,即对产品的结构、外形等同时进行设计、制造的结果。
图案,是指由任何线条、文字、符号、色块的排列或组合而在产品的表面构成的图形。产品外表出现的包括产品名称在内的文字和数字应当作为图案予以考虑,而不应当考虑字音、字义。
色彩,是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者颜色的组合。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除非产品色彩变化的本身已形成一种图案。
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色彩都应当是肉眼可见并且是固定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的。因此,对于以下产品不能授予外观设计:
包含有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等无固定形状的物质而导致其形状、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
对于肉眼难以确定,需要借助特定的工具才能分辨其形状、图案、色彩的物品。
如同在侵权比对时,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通常被划分为技术特征一样,外观设计在侵权比对时,也通常被划分为设计特征。
《北高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66条规定,设计特征是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视觉效果,具有完整性和可识别性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即产品的某一部分的设计。
设计特征并非设计理念,也不是从外观设计中任意截取的点、线、面。如果截取的部分相对于该类产品并非物理可分离,也不具有自然区分的独立视觉效果,则该部分不能作为设计特征进行比对。
例如,以下产品的外观设计,其四个凸起处的倒角特征就并非物理可分离,也不具有自然区分的独立视觉效果,不适合作为一个设计特征。
1.4 图片或者照片
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者照片为准,专利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产品的图片或者照片一般包括六面正投影视图,即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立体产品还应当包含立体图。但是,如果立体产品的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可以只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并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
必要时,外观设计还可以包含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使用状态图以及变化状态图。
为了表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等,以便于确定产品的类别,申请人还可以提交参考图,例如,装入内装物的参考图、表示充电状态的参考图、说明操作部位的参考图、使用状态参考图等。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使用状态图用于表示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而使用状态参考图主要用于确定产品的类别,而不用于表示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因此,实务中视图名称中需要慎重使用“参考图”字样。
图片应当以粗细均匀的实线表达外观设计的形状,不得以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等线条表达外观设计的形状。可以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表示细长物品的省略部分。可以用指示线表示剖切位置和方向、放大部位、透明部位等,但不得有不必要的线条或标记。
照片应当清晰,避免因透视产生的变形影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表达,以及避免因强光、反光、阴影、倒影等影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表达。
当产品的图片或照片存在一些小的瑕疵时,在判断外观的保护范围时,需要排除其影响。
1.5 简要说明
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说明书用于充分公开发明内容不同,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只是对图片或照片进行必要的解释或说明,应当包括:名称、用途、设计要点,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
必要时,还包括如下事项:省略视图的情况、请求保护色彩的情况,指定相似外观设计的基本设计,花布、壁纸等纹样的连续方式情况,对特殊视觉效果(例如透明)材料的说明,细长物品的省略画法,成套产品各套件所对应的产品名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