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警示录(一):银行存款不翼而飞,六种情形储户要担责
钱放在银行真的安全吗?
国人的消费观是比较保守的,加之“钱放在银行最安全”的观念早已根深蒂固,所以余钱的处理方式绝大部分是储蓄。我国是居民储蓄率世界第一,堪称储蓄大国这一称号。那么,钱放在这个“大钱柜”就真的高枕无忧了吗?当然不是,本文将以列举的方式与大家探讨存款不翼而飞的风险负担问题。
那么,哪些情形下银行存款不见了,需要储户自己承担相应呢?
刚哥说法
一、钱被盗刷,未及时发现存款减少。
张某在某银行一张借记卡存入人民币15万元。当年12月20日下午,张某支取了1万元存款。取款时,银行出具了取款凭条。张某因粗心大意,未发现凭条上显示的余额只有5万多元!他在凭条上签字后离开银行。当月23日,张某再次取钱时,却发现卡里竟然没有钱了!原来,2008年12月16日至20日,该卡已在外地多地被人多次盗刷后取走8万元。20日李张某取钱之后,他卡上的余额5万余元也被犯罪分子盗刷殆尽。后法院判决张某自行承担1万元责任。(真实案例改编)
那么,为何法院要张某自行承担责任呢?其原因就在于张某20日取钱时,应该发现卡上的余额不对,如果及时告知银行采取紧急措施,后面的损失就不会发生。此时,因张某没有审慎地查看取款凭条,从而对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负有一定责任。当然,本案中银行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储户存款的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存款不翼而飞#
二、账户被注销,长期不知账户财产变动。
1998年4月26日,王某在某银行存入250000元并多次存取款,截止1998年5月29日账户存款余额为70000元。之后,其没有再对该账户进行操作。2018年11月,王某发现该账户已经被申请挂失,且钱款已经取出并结清。王某提出挂失申请书上挂失人“王某”并非其本人。后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系不是王某本人所写。银行方则称,该账户挂失同日“王某”新设另一账户,新设账户于2003年1月16日的《支款(取息)凭条》上亦有“王某”签字字样。后法院判决王某自行承担责任。(真实案例改编)
既然挂失申请不是王某本人所为,为何要王某承担责任呢?其理由就是王某的行为不符合逻辑和生活常识。所谓的冒名“王某”在真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挂失,其存折密码从何处得知?还有,本人的身份信息如何验证?其冒用王某名义开立新账户且使用4年半的时间,王某不知情还可以理解。但是,王某自打1998年5月后至今近20年时间,竟然对于账户财产的变动情况毫不知情,也没有支取或者转存等情形,完全不符合正常逻辑。因此,王某自行委托他人代办挂失、取款的可能性远远大于他人盗取其密码挂失、取款的可能性。故此,银行无须承担责任。
三、未妥善保管密码,钱被冒名支取。
2006年8月1日,史某在某银行分理处开立“活期一本通”存折一本并存款65000元。存折本身有提示“密码请牢记,切勿泄露”,但史某因故将密码泄露给他人。2006年8月6日,有人伪造了史某的存折并在另一分理处用她的密码支取了 45000元。2006年8月10日,史某发现存折上的钱数额不对。后法院判决史某承担次要责任。(真实案例改编)
银行对于储户的存款有安全保护义务,但是储户自身也有保护存款安全的义务。取款并不只是验证密码,还要查看存折,银行的保障义务显然没有尽到。而储户史某作为存款人,其明知密码对于存款安全的重要性,还将其透露给第三方,其本身具有一定过错。虽然不能说密码泄露一定会导致存款被骗取,但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与银行被骗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结语
限于篇幅关系,本文先就前三种需要储户担责的情形进行讨论。当代社会,金融服务业需要的是安全、便捷、高效,但事实上安全与便捷高效是存在一定矛盾的。因此,储户和银行之间的权利义务配比应当均衡。这就对储户提出了更高的注意义务要求,如果没有按照这些规定去做,存款不见了自己可能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这个问题,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