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右转弯提示音要求及试验方法,违反标准法和民法典
提示音标准关于声响大小的规定,允许车辆发出67-92分贝的提示音,这已经违反国家强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在居民、商业混合区夜间噪声不得超过50分贝,标准法第二十一条:推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就算测量方法不同,提示音标准在车辆喇叭距离2米检测,如果声响为92分贝,道路两边居住区室内算15米,夜间室内超过40分贝就算违法,92分贝能在15米的距离衰减50分贝?而人们睡觉需要绝对安静,提示音噪声就算没有超标,一样会影响人们生活休息,特别是非常敏感的人声提示音。
允许车辆使用提示音的规定,加剧着城市机动车的噪声污染,侵扰了个人生活安宁的合法权益,违反民法典隐私权,车辆在正常行驶中变道、转弯,只要打了方向灯都会发出提示音声响,这会干扰其他司机驾驶,发出与喇叭噪声相当的声响,也侵扰着周边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犹如移动的广告机一般,一边行驶,一边叫喊:右转弯、请注意!如此循环播放,转弯盲区易发事故,应约束司机减速慢行去避免。
有的司机会以为,车辆已经发出转弯或倒车提示音,就可以不去看道路状况或按喇叭,出了事跟我没有多大关系。提示音声响装置的允许,还可绕过对汽车喇叭禁止改造的规定,而且对于城市部分禁止鸣笛的地方,发出提示声响也能绕过处罚,破坏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禁止改造喇叭、禁止鸣笛的规定,而相似的倒车提示音要求推荐标准,未来也会执行,内容与右转弯标准差不多。
网上搜索倒车请注意扰民或公交车提示音扰民,就可以看到全国各地很多人深受其害,如果再不加以整治,会有更多人受其影响,就像车辆防盗器一样,发出非常大声的声响,我们完全可以依靠锁具或设计无声防盗器,这样就可以解决防盗器的噪声污染问题,汽车倒车可以推荐安装监控器,转弯这就需要司机减速慢行,道路交通安全应该依靠大家用眼,认真观察道路状况。
提示音一旦普遍使用,以后除了眼睛去看道路,还得用耳朵去听,提示音声响的危害,只会对道路转弯、公交车站台附近的居民影响较大,这就是为何大部分人都支持提示音的原因,因为他们都没有被提示音噪声所侵扰,包括提示音声响标准的相关制定人员,他们只会想到提示音声响会更加安全,却不会考虑到噪声给部分人带来的危害。
人的听觉对于人声自然是特别的敏感,就目前而言,禁止车辆发出人声提示音声响,是急需实现的目标。标准规定的提示音类型有两种,蜂鸣声响或蜂鸣与人声组合提示,右转弯也会比较频繁,倒车发出哔哔间断蜂鸣声响的次数会少一些,勉强可以接受,个人认为可以保留倒车蜂鸣提示音,倒车蜂鸣声响应该可关闭,以使夜间时段人们睡觉的时候,不会被提示音侵扰。
提示音相关推荐标准出台的背景,就是因为现实中越来越多的车辆发出各种提示音,加剧了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相关部门不去禁止这些提示音声响装置,反而出台相关推荐标准让提示音合规化的做法,实在是欠妥。而且我国对于公交车、地铁方面的相关服务标准还不够完善,没有禁止车内播放任何形式的广告语音,导致个别城市公交车、地铁,不停地播放商业广告,公益宣传等语音,让乘客体验非常的差,且相关标准也没有规定合适的报站分贝大小,只是规定车内语音应该清晰,音量适中,什么叫适中?这也能作为标准,可想而知,我国的标准还有很多的问题。
对于正在发生的提示音扰民,大家应该多方面投诉,在投诉无法解决问题的时候,就要考虑通过起诉途径维权,要求提示音噪声制造者,停止其侵害行为,因为就目前而言,车辆大都没有严格执行推荐标准,提示音都是使用单纯的人声,并无规定的与蜂鸣声组合提示,且左转弯也会发出声响,喇叭也大都没有安装在车辆右侧。
起诉案由侵权责任纠纷,不要说对方噪声违法,不然自己需要提供环境损害噪声司法鉴定证明,能证明其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或标准即可,民法典隐私权给予个人生活安宁,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噪声侵扰也属于隐私权保护对象,但其中有一条规定:以其它方式侵扰个人隐私权,其它方式就可以认为是噪声侵扰,个人生活安宁属于民法典隐私权,特别是有过错、违法行为的噪声,法院更应该支持原告。
提示音推荐标准的主管部门是工信部,机动车执法部门是公安部,标准的主要管理部门是国家标准管理,还有提示音标准相关的制定单位,都可以与其沟通,并提交标准的反馈意见,但汉得利作为提示音标准的主要制定者,就别去反映意见了,因为他们就是生产提示音相关产品的。
汽车喇叭噪声污染本来就严重,却还要增设一个提示音喇叭,随转弯或倒车方向灯打开而发出,这会加剧环境噪声污染,可向标准管理委员会或标准的主管部门邮寄信访意见书,任选一,不要重复反映,EMS可上门取件,部委可能不方便收其它快递,最好选邮政,官网有地址和邮编。
行政部门科室较多,应注明信访室收,网上有信访书样板,写清楚信访原因、事实和理由、信访建议等内容,文末手写签字并按手印。可建议在相关标准中,或访问审查建议受理平台,建议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禁止车辆发出外放转弯或倒车提示音声响。
标准法第30条,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根据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评估、复审情况,对有关标准之间重复交叉或者有矛盾问题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或者通过标准化协调机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