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战报 | 郑州出台办法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从检测监控监管等方面全面管控
《郑州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正式施行。
根据《办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向郑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数据和资料的,将被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公开检验流程、排放限值、收费标准和监督投诉电话的,将被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的,将被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规定使用重型柴油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对妨碍重型柴油车等机动车远程排放监控系统正常使用或者擅自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车5000元罚款。
另外,《办法》要求,市、区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
根据《办法》,全市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制度。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当在购置或转入之日起15日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编码信息。
此外,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应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或者改装。重型柴油车等机动车应安装远程排放监控系统,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并保持正常使用。
来源:中国环境报 记者 刘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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