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路杀害小学生案凶犯死刑:精神病杀人不偿命的时代过去了
文 | 毒哥 x 小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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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2018年6月28日11时30分许,正是中午放学时间,上海市世界外国语学校外一片人声鼎沸。然而就在一片祥和中,学校旁的一只恶魔也在伺机而动。
刚放学不久,他便尾随该校小学生谭某某、费某某、金某某、学生家长张某某等人,行至距校南门约130米处时,黄一川拿出斩切刀进行砍杀。
在恶魔无情的砍杀中,谭某某和费某某当场死亡,金某某、张某某头部等处损伤构成轻伤。
而这就是当时震惊全国的“6·28”浦北路杀害小学生案,而那个杀人不眨眼的恶魔,就是黄一川。
在后面的调查中,却发现黄一川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此消息爆出,网友纷纷不平,却又似乎无可奈何。
就在大家都以为那个杀人不眨眼的黄一川,会被减刑的时候,2019年5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黄一川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却大快人心。
“黄一川杀人动机极其险恶,以小学生为残害对象,蓄谋已久,周密策划,反复踩点,并专门购置杀人工具,犯罪手段极其残暴,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予从严惩处。”
恶魔终于得到了报应,正义也最终降临人间,这一次的胜利,不仅学生人生安全得到了足够的重视,而精神病“逃”百病的伎俩,也第一次失了效。
贰
网上曾流传着这样一个段子:
一名女子在出嫁前,父亲交给其一个锦囊,说道:“闺女,结了婚,如果哪一天受欺负了,打开这个锦囊。”
若干年后,女子的丈夫出轨了,带着小三逼女子离婚。女子伤心欲绝,便打开了父亲当年给的锦囊,里面是一份精神病的诊断书,还有一张纸条,上面写道“爸爸能做的就这么多了,放手干吧!”
虽是段子,却也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现实。
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国家法律对于精神病犯罪的鉴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唯一的处置方式就是“责令他的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此法律条例设置的初衷,是因为精神病罪犯在犯罪时是无意识、没有自我意志的,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所以对此减轻处罚或者强制性医疗。
法律对精神病犯罪,出于生理和心理上人道主义的减刑。但这项规矩,却有漏洞。各种真假精神病犯罪,开始有点肆无忌惮,甚至有人开玩笑说:我有精神病诊断书,我怕谁?
对精神病犯罪监管的松弛,导致案件频发。
1999年,北京男青年张旭东故意伤人致死,而后他凭着自己曾学过的医学知识,成功地装疯卖傻,蒙过鉴定人员,最后没进监狱而是进了精神医院;
2000年,湖北省松滋市黑社会头子杨义勇杀人,其同伙重金收买精神鉴定人员,最后以“间歇性精神病发作,无责任能力”成功脱罪;
2003年,遵义市仁江村,村民刘安平将在家午睡的村医余家林连捅七八刀,导致其身亡,不过刘凭着一纸精神病鉴定,在被捕27天后获释。
一时间人们对于精神病犯罪的关注越来越多,对精神病犯罪可以无罪释放的言论也以谣传谣,造成了人们的巨大恐慌。
更糟糕的是,法律的漏洞,也导致了某些人思想的畸形,他们利用法律的漏洞,肆意填充着自己罪恶的欲望。
一时间“精神病诊断书”成了畅销物,无数人凭此大捞一笔,也有越来越多的人铤而走险,试图想用一纸“精神病诊断书”,来逃脱法律的惩罚。
叁
然而,漏洞终将被填充,法律也终将被完善。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强制医疗程序”的内容,明确规定对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犯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在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可以强制医疗,由法院审理。
决定强制医疗后,理论上就是终身都要被限制在公安机关专门为此建立的医疗机构中(各地安康医院),如果要解除,要先诊断评估,确定此人不再有人身危险性,然后才能报请原来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批准解除。
而此后判决的关于精神病犯罪的案件,也逐渐加大了对凶手的惩罚。
2017年2月18日,湖北武汉市武昌火车站附近一家面馆内,犯罪嫌疑人胡某与受害人面店老板因饭钱发生了争执,并且迅速由口角升级为肢体冲突。
恼羞成怒的胡某,顺手拿起面板上的一把菜刀砍向面店老板,一阵乱砍后将老板头颅砍下,致人死亡。
随后根据媒体最新报道显示,犯罪嫌疑人胡某有精神病史,是持残疾证的精神病人。
在人们的印象里,精神病人是一种特殊的群体,精神病人的犯罪,也是一种独特的犯罪,且大多减轻处罚,甚至无罪释放。
但是这一次,拥有“逃脱百罪”特权的精神病诊断书,却也丧失了作用,企图拿出诊断书挽回孩子母亲碰了壁。
同年6月27日,此案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最终判决结果认定,胡泽东犯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因为轻度的精神分裂,也许让他可以死缓两年,然而在法律的重锤下,他依旧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生命的代价。
如果说这是精神病患者刑事犯罪,最终死刑的先驱,那么本周的“6·28”浦北路杀害小学生案,对于凶手的判决,则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肆
曾几何时,因为制度不完善、鉴定能力不足,导致法律存在很多漏洞:
因为孕妇的特殊身份,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也正是这一条规定,让无数女犯人想尽办法怀孕,躲避法律的严惩;
因为未成年保护法,14周岁以下未成年犯罪不用负刑事责任,然而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曾经的未成年保护法,似乎已经成为未成年人人渣保护法;
……
然而随着技术的进步,思想的发展,法律早已以我们想象不到的速度,在逐渐健全和完善。
昆山反杀一案,让我们看到了正当防卫的界限,也让我们明白了在面对侵犯时,可以绝地反击。
浦北路杀害小学生一案,让我们了解了即使是精神病,在有意识的谋杀下,依旧要为自己的行为担负刑事责任。
也许这只是法律进步的一小步,也许这世上还有无数的罪犯,因一纸精神病诊断书,而减轻该有的惩罚,然而它终究是在进步。
不为强者所用、不被恶意钻空、对所有的一切一视同仁,是法律最大的作用,也是其最后的底线。
我们相信,法律肯定会越来越完善,施暴者必将得到惩罚。 但在此之前,我们必须全力以赴守护好自己所爱的人。
生命太过脆弱,这个世界有太多的神经病和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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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毒哥 x 小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