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性与任性
“个性”与“任性”是有一定差别的,每一个人都有他的特殊性和个性的,如果一个男人、女人之个性朝着正确的方向和可行的范围之内去行事那也是自然的个体展现方式。就任性而言:有些时候的任性是不顾对方的感受,不了解现实的各方之影响,也缺乏客观条件的合理性,独断专行,坚持己见,朝着错误的方向继续发展……
在知性和智慧的男性、女性那里很少见到有任性的表现,但在很多的时候也会与对方进行沟通的,一般都是可以找到双方都认可的方法或者是渠道。可能在一般的人那里时而有一些任性之表现。这可能是因认识上的差距造成的一些个性之表现,这可能还不是单方面的事情,事物本身就是有矛盾的,每一个人的认识与他人的认识都是互相之间有差距的存在,这需要双方都要磨合与退让。在大千世界面前,我们每一个人都有无知和认识不到的地方,这种差距是随时随地都是存在的,人与人之间知识水平,个人阅历,认识能力,处事方法,观察事物的角度也是不一样的,对事物和发展前景的认识正确与否,也只能在矛盾之中进行磨合与统一,在实践中进行探索与检验。
一般来说:在一个成熟之人和老者面前,一般的年轻人或者男性、女性,因涉世不深和知识面不广,造成的一些认识上的狭窄,也表现出来的一些幼稚和无知,在一个成熟者或智者那里看来就显得那么任性,这也是很正常的,因为我们也是从不认识到认识;从表面现象到本质;由浅入深的过程之中慢慢地成熟起来的。
但还有这种情况,一个在商界或者社会上,摸爬滚打许多年,也有各方面的社会之经历,也比较注重自身的学习,也知道自身的缺点与不足,避己之短,虚心学习他人之长处,能吸取他人的优点,将自身融合于客观现实统一变化的进程中,跟进时代的潮流。也知晓对人处事的中庸之道,遇事能够刚柔相兼,遇到复杂的矛盾能进能退,随方就圆;在社会的变化之中能上能下,面对他人心怀善念,待人接物知性大度,这可能就是他(她)们的资本,但他不会强加于人,而是循循善诱,以客观现实的条件来规定自己的行为,在和谐之中完成自己的想法与对方的想法的对接,以达到双方之意愿的充分融合。
这说明世界上的事物都是有它自己的特色和个性的,总之包容与谦让是这个社会生活之中,解决差异性和矛盾性之平衡和运行的基本规律。
附:“黑格尔” 关于“特异性、任性” 的论述:
对自由最普通的看法是任性的看法,一一 这是在单单由自然冲动所规定的意志和绝对自由的意志之间经过反思选择的中间物。当我们听说自由就是指可以为所欲为,我们只能把这种看法认为完全缺乏思想教养,它对于什么是绝对自由的意志,一一法、伦理、等等,毫无所知。反思,及自我意识形式上的普遍性和统一,是意志对于它自由的抽象确信,但它还不是自由的真理,因为他还没有以自身为内容和目的,因而主观方面从客观方面还是各别的。因此之故,这种自我规定的内容始终不过是一种有限的东西,任性并不是合乎真理的意志,而是作为矛盾的意志。
(任性和特异性)我既然具有可能这样或那样的来规定自己,也就是说我既然可以选择,我就具有任性,这一点就是人们通常所称的自由。我之所以可以选择是根据意志的普遍性,因为我可以把这个或那个东西变成为我的东西,这个我的东西作为特殊内容来说,于我不相适合,因而是同我分立的;它只是可能成为我的东西,至于我则是把我自己同它相结合的可能性。所以选择是根据自我的无规定性和某一内容的规定性。因此,意志虽然自在地在形式上具有无限性的一面,就为了这种内容之故,它是不自由的。没有一种这样的内容是同意志相结合的,意志本身也从来没有在任何这种内容中真实地存在着。
任性的含义指内容不是通过我的意志的本性而是通过偶然性被规定成为我的;因此我们也就依赖这个内容,这就是任性中所包含的矛盾。通常的人当他可以为所欲为时就信以为自己是自由的,但他的不自由恰好就在任性中。
任性这一矛盾是作为各种冲动和倾向的辩证法而显现出来的。他们彼此阻扰,其中一个的满足必然要求另一个的满足服从于他,或者要求另一个牺牲其满足,如此等等。
摘自(德)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法哲学的概念~意志、自由和法的概念》
王林 / 202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