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可以反诉吗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平等的,法律给予原告起诉的权利,同时给予被告以答辩和反诉的权利。反诉就是民事诉讼程序开始以后,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的相反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它是起诉的一种特殊形式。

反诉具有以下特点:1、反诉与本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具有双重性,本诉的原告是反诉的被告,反诉的原告仍然是本诉的被告。2、反诉请求是独立的,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既是相互牵连,又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的诉讼请求。3、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吞并本诉原告所主张的民事权益。

离婚诉讼是夫妻一方以解除婚姻关系为诉讼目的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离婚诉讼的提起必然引起与婚姻关系关连的财产关系和抚养关系,所以离婚诉讼实际上是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三诉的合并。离婚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离婚诉讼就是上述所说的三诉合并;狭义的离婚诉讼是单指解除婚姻关系。我国离婚诉讼是广义的离婚诉讼。

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紧紧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超请求判决。在离婚诉讼中,被告常常提出原告请求以外的请求。例如原告起诉只请求离婚,对财产和子女抚养未提出请求,被告在诉讼中提出了财产及子女抚养的请求;原告只对一部分财产提出请求,对另一部分没有提出请求,被告对此提出了请求;原告要求分割债权,被告提出还有债务,请求分担等等,被告提出的这些请求能否以反诉对待呢?观点不一,有人认为应当以反诉对待,因人民法院判决不能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对被告的请求不以反诉对待,即进行实体上处理,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要对被告的请求进行实体处理,唯以反诉处理才为适当。但是笔者认为:

首先,根据诉讼法精神,在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所涉及的三个方面是不可分的,是典型的诉的合并,它为法律所规定,对此法官没有自由权。除当事人合意方可分离。这就说明无论原告请求与否,人民法院都应主动从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及财产三个方面进行审理。

其次,与婚姻关系相关连的三个方面的事实,构成离婚案件事实的整体,法律要求原告在诉讼中必须就三个方面事实进行全面陈述,并提出其对三个方面的意见,对此原告别无选择。否则就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原告只请求三个方面之一、或之二,可视为其对事实陈述的不完整或请求不完整,也可以说是对事实的隐瞒。被告提出的请求从形式上看与反诉很相似,但实质上是对事实的补充或对原告的反驳。

第三、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吞并本诉原告所主张的民事权益。在离婚诉讼中,被告提出的请求,并不能达到抵消、吞并本诉原告主张的目的。

第四、反诉请求是独立的,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既相互牵连,又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的诉讼请求。反诉请求的独立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应按起诉程序和方式向法院提出;二是反诉具有独立的诉的要素,即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三是反诉一经成立,不因本诉的撤回而终结,也不因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而失效,这一点是反诉制度的实质,也是判断是否构成反诉的标志,是关键的内容。而离婚诉讼中,被告即使提出请求,如果原告撤诉,人民法院对被告提出的请求也终结审理,被告唯有另行起诉方能进行审理。

对于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以受到性虐待为由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要求确认婚姻无效;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要求退还礼金的几种情况,笔者的理解如下:

第一种类型确不属离婚案件所涉及的三个方面的内容,其请求是独立的。但我国婚姻法规定将婚内伤害与离婚合并审理,在新婚姻法实施以前,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均以与离婚不属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告知另案起诉,从这一点来说也不是反诉。新婚姻法实施之后法律规定与离婚合并审理,既然是合并那也不是反诉。但从更深层理解,对于以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处理结果,如:1、无过错方是原告,在提出离婚诉讼时,应当同时提出赔偿请求。因此认为,无过错方不提出离婚请求,就不能单独提起赔偿请求;如离婚时不提出赔偿请求,离婚后也不能再提出赔偿请求。在这种情况下,这样的赔偿请求不是独立的诉讼。2、无过错方是被告,如其不同意离婚,而提出赔偿请求的,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时,被告的请求被驳回;法院判决离婚时,对被告的赔偿请求作出实体判决。如其同意离婚,同时请求赔偿的,一并处理;同意离婚而未提出赔偿请求的(和在二审期间提出赔偿请求的)离婚后一定时间内可以另行起诉。这时候赔偿请求可以是一个独立的诉讼。3、如果出现有过错方起诉离婚后,无过错方提出了赔偿请求,而后有过错的原告撤回了起诉(或者依规定对原告的诉讼作按撤诉处理时),法官对被告的赔偿请求会如何裁处呢?不了了之吗?

所以感到离婚中的无过错的被告提出的赔偿请求与现在关于反诉的特征是不太相符的,作反诉似有不通之虑。但如认为是独立之诉合并审理,这样理解也有不周全之处。离婚案中的赔偿请求是一种特殊的状态,可以因此而设特别的规定,或者因此而丰富对诉讼有关规定或制度的理论创新和制度。

关于第二种类型,离婚之诉与确认婚姻关系无效是两个不同的诉,被告提出这个请求的话,应中止离婚诉讼,告知被告另行起诉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也不属反诉。

第三种类型类同于第一种。

综上笔者认为对于被告提出的请求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以前,不宜以反诉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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