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感谢检察院还我清白!”一面锦旗背后的故事……
日前,河北省承德市民冯某某来到双桥区检察院,将一面写着“公正执法、公道人心”的鲜红锦旗,送到了该院第一检察部的检察官手中,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
冯某某到检察院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事情源于该院不久前办理的一件不起诉案件。2020年5月4日,黄某某到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报案,称其停放在王某某的修理厂进行维修的车辆被盗。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冯某某因与王某某存在债务纠纷,于5月3日晚窜至王某某的修理厂,趁修理厂无人之机,将黄某某放在该厂维修的一辆汽车盗走。侦查机关以冯某某涉嫌盗窃罪向双桥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依法告知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审查了相关证据材料,对冯某某进行讯问,听取了冯某某、黄某某以及王某某的意见。经过认真核查发现,冯某某与王某某确实存在债务纠纷,王某某欠其15万未还并出具欠条,冯某某多次索要未果,后王某某出具一份“机动车交易协议书”做担保,并将黄某某停放在其修理厂修理的汽车的钥匙交给冯某某。之后冯某某去找王某某要钱,联系不到王某某,便将此辆车开走,并通过微信告知王某某。
承办检察官敏感地意识到,这是一件民间经济纠纷案件。冯某某与王某某存在债务纠纷,其并无非法占有此车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冯某某是用王某某给自己的车钥匙将车开走,开走时即告知了王某某,客观上并无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综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承办检察官认为,冯某某不存在盗窃的犯罪事实。于是,承办检察官将案件层级汇报,经该院检察委员会研究,依法对冯某某作法定不起诉处理。
“我一直以为案子到了检察院,我就得被起诉,就得被判刑,我心里觉得委屈,现在知道对我不起诉,我既惊喜又意外,我感谢检察院明察秋毫,能公正地审查我的案子,还给我清白,今后我一定遵纪守法,用合理合法的方式处理问题,绝不再冲动做事。”接到不起诉决定书后,冯某某激动地说。
不起诉权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案的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积极发挥诉前主导作用,依法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了冤假错案的发生,确保案件的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许,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
来源:承德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