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青 张世政:网络空间内容治理中政策工具的选择与运用逻辑
网络空间内容失序现象泛化及网络空间复杂多样化的趋势要求治理方式的深刻变革。为了遵循工具理性原则和契合政策网络的需要,网络空间内容治理中政策工具的选择受到工具特征、政策环境、应用背景和政策网络结构的影响。具体表现为:问题特性和政策资源决定着政策工具选择的主要偏好,治理目标的多重性影响政策工具的组合模式及制约方式,政治因素和网络社会变迁使得非强制性工具成为“国家—社会”协作治理模式变革的重要表征等。政策工具选择与运用的基本逻辑体现为,“工具理性”是基本原则,优化组合和高效配置是核心,政策网络结构特征是关键变量。应通过创新政策工具运用促进网络空间内容治理由政府监管向生态治理转变,构建政策网络中行动者间的良性互动模式,共同致力于网络空间治理效能的提升。
周建青,华南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世政,华南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迭代更新的加快,各种信息在网络空间迅速传播。网络空间内容领域诸多乱象不断显现,尤其表现为网络空间充斥着大量的虚假、暴力、侵犯隐私等不良内容。然而,在现实社会的规章制度向网络空间移植的过程中,却面临治理主体、立法执法、技术手段等方面难以适应实际需求,现有的监管机制无法有效管控网络空间的海量信息内容以及简单粗放的管理方式难以引发认同等现实困境。
网络空间内容治理对现有科层官僚制的治理理念、治理模式和治理方法提出了挑战,也引起了学界关于该领域的探讨。现有研究主要围绕以下三个层面展开。一是按照政策过程的运作程序,从网络空间内容治理的宏观政策、制度建设、管理体系到监管执法、内容规制方式、治理绩效评估,从完善顶层设计构想到提升治理效率,致力于推动网络空间内容治理的法治化进程。二是围绕网络空间主体的主要类型,展开关于网络平台主体责任、网络社会伦理建构、网络社会组织参与以及网民文化塑造等方面的研究,通过明确各主体基本职责及其功能作用,从多元主体协同视角实现网络空间内容治理效能提升的基本诉求。三是聚焦于某一具体领域的问题研究,并且凸显出学科交叉的研究特点。
无论是围绕网络空间内容治理政策过程、治理主体,亦或针对某一具体问题的研究,都建立在对当前网络空间内容环境与问题的准确研判的基础之上。科学合理地判断网络空间内容生态环境是开展相关研究的首要前提。伴随着网络空间内容治理已由以往以“不良内容清单”为尺度、针对信息质量进行被动守关行为的互联网内容监管走向网络内容生态治理,呈现出对治理目标、治理行为和治理方式变革的客观要求。在这个过程中,政策工具因网络空间内容治理任务的艰巨性、复杂性和治理主体的多元化趋势,对执行方法和手段的要求不断提高,而逐渐获得广泛关注。
政策工具作为从政策意图到政策目标的桥梁,直接决定了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也是考察政府能力的重要维度之一。每一种政策工具都是制度、政治和经济关系方面平衡的复合体,共同塑造了政府行动的特征。因此,从政策工具角度讲,网络空间内容治理就是一系列政策工具选择和使用的管理过程。那么,如何才能有效地选择恰当的政策工具?政策工具选择和运用是否具有一定的适用情形?如何通过政策工具优化组合改善网络空间内容治理实践,以缓解复杂多变的网络社会与稳定、和谐、有序的网络空间秩序之间的张力和矛盾?本文尝试以政策工具为切入点,通过总结政策工具选择与运用的基本逻辑,探寻其背后网络空间内容治理的价值取向与路径选择。
二、政策工具分类与分析框架构建
(一)网络空间内容治理中的政策工具分类
研究政策工具的首要是对其类型进行科学分类。网络空间内容治理是在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网络普及覆盖范围持续扩大和信息高速流动的时代背景下,寻求应对网络空间内容失序问题的治理之道。这就要求其行为具有公共性,通过发挥不同主体的优势聚集治理效能,从而形成网络空间内容综合治理体系。作为互联网监管主体之一的政府,其介入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治理目标实现的基本限度。因此,本文依据美国学者萨拉蒙(Salamon)对政策工具的分类办法,结合网络空间内容治理主体结构、功能和政策环境的特征,将其分为强制性政策工具、混合性政策工具和自愿性政策工具。其中,强制性政策工具包括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规制/处置和即时监管等,具有政府介入程度较高、工具性强、刚性特点明显的特征;混合性政策工具具有政府引导为主、其他主体积极参与治理、刚柔并济等主要特征,涵盖激励动员、伦理道德、宣传教育、技术扶持、舆情疏导等具体工具;自愿性政策工具涉及网络用户自律、虚拟社区规范、市场自主规范等,非政府组织参与程度高,柔性特点突出。
(二)基于“工具理性—政策网络”的分析框架
政策执行的核心在于对政策工具的选择和设计。受制度环境、政策制定的背景和政策目标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政策工具的选择往往并不容易实现。而且,一种工具并不具备能够完全实现政策目标的强大功能,因此,政策工具是以组合的方式出现。这就需要工具理性意识的引领,综合考量每一项政策工具自身的属性特征。这种属性决定了其特殊的应用背景,以及能否遵循“高效低耗”的效率原则,促进政策目标最大化程度的实现。鉴于此,本文首先基于工具理性阐述政策工具特征、政策目标和工具应用背景三个变量对网络空间内容治理中政策工具选择的影响机理。
此外,仅仅依靠工具理性难以对网络空间内容治理政策工具的选择给予全面准确的解释,政策工具选择的研究不应忽视政策环境的影响。尽管政策工具的环境往往比较复杂,但是政策环境存在核心环境和外部环境之分。国内外学者大多将政策网络视为政策工具的核心环境,这主要是因为,政策工具选择的首要问题在于是否符合政策网络般的背景。本文不排除其他外部环境对政策工具选择的影响,但仅将政策网络视为核心环境,构建“工具理性—政策网络”分析框架,在一个相互联系、较为完整的框架内探讨网络空间内容治理中政策工具选择与运用的逻辑。
三、“工具理性”视阈下网络空间内容治理政策工具的选择与运用
(一)现实问题对政策工具基本特征的识别
政策工具一般具有强制性、直接性、自主性和可见性等特征。结合网络空间内容治理,强制性表现为政策工具施加惩罚或激励对互联网企业或网民个人行为的限制程度。直接性衡量的是政策工具实施主体为实现集体目标而运用其政治资源、经济资源采取行动的程度。自主性指的是政策工具依靠现有行政机构运行的程度。一般而言,能依赖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来发挥作用的政策工具,其自主性往往较强。可见性描述的是政策工具的影响力、公开程度、公众对其监督的难易程度等。
由表1可以看出,我国网络空间内容治理更偏向于对高强制性政策工具、高直接性政策工具、低自主性政策工具和高可见性政策工具的选择。一是网络空间内容问题的特性决定了政府青睐能够产生立竿见影效果的政策工具。政府必须依靠强制性的管控措施应对信息生产和传播技术带来的网络风险,牢牢掌握对网络舆论的引导权和主动权。二是政策资源成为网络空间内容治理中政策工具选择的重要变量。网络空间治理需求的不断增加,进一步凸显出政府在人力、财力、技术等配置性资源方面相对匮乏的困境。而且,网络的匿名身份规避了信息源和传播途径的自明性,弱化了政府权威性资源优势,导致科层体制在网络空间内容治理中失灵。为此,政府选择由互联网平台承担消除自身运作的负外部性的责任。三是政策工具选择偏好的特征反映出我国网络空间内容治理模式依然以政府为主导,行业组织和社会力量的参与度较低。经验表明,忽视对政策工具更新迭代和其他政策工具的使用,尤其是只注重运用高强制性、高直接性的政策工具,其边际效率必然发生递减。
(二)治理目标对政策工具选择的导向
政府选择的每一项政策工具都是为了精准定位和实现某个特定的政策目标,只有基于工具与目标关系的考量才能保证政策目的的合理性。网络空间意识形态的复杂性与维护国家安全之间的张力要求多种政策工具并举。网络空间赋予了各种信息和价值观念较强的传播特性。而且,缺乏共识的价值观的流动割裂了社会整体的价值体系,公民对国家的政治信任和政治认同遭到破坏,这就要求发挥不同类型政策工具的组合效果。例如,以政府介入程度较高的政策工具作为托底性工具,加强政府对网络空间内容的监管,强化责任追究和规范指导作用。辅以混合性政策工具中宣传教育的引导作用,运用网络伦理道德约束,加强网民对健康网络行为规范的认同,弥补法律类政策工具的滞后性产生的“灰色地带”。在网络空间内容治理中,多元政策工具的组合成为治理主体在自身资源匮乏和技术制约下的理性抉择。
网络空间秩序维护对法律类政策工具和自愿性政策工具的需求。网络空间固有其公平正义的价值诉求和秩序需求,法律成为追求这些价值的最佳手段。这是因为法律法规自身就蕴涵了对秩序、平等、正义、效益等价值的不懈追求,能够为网络空间各种社会关系的制度化和系统化提供一种新的指引,在制度层面形成对网络主体行为边界的有效制约和对利益关系的协调。同时,自愿性政策工具成为解决网络空间内容失序问题的重要选择。其主要涵盖了由网络社会治理主体发布的行为准则或规则,例如虚拟社区管理规定、行业组织倡议、行为准则指南等,深度契合了新型网络社会结构和网络信息传播方式的特点,无疑会成为维护网络空间秩序的有益补充。
此外,网络空间内容多重治理目标间的交叉属性决定了政策工具的相互作用。以网络技术为例,具有技术优势的行为主体尤其是互联网企业,受资本逐利的本性驱动,侵犯用户权利牟取非法利益。随着自愿性政策工具形成的自律约束机制的效力不断弱化,只有引入监督机制才能促使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系统和谐发展。而且,掌握互联网技术优势的网络平台,理应受到强制性政策工具的规范和自愿性政策工具的约束。技术治理、法律规定、道德约束、行业自律等多种政策工具的相互耦合和作用,不仅体现了网络空间秩序的综合管理能力,也调控着相互依赖的各类主体间的权利平衡。
(三)工具应用背景对政策工具选择运用的嵌入
政策工具选择是在一定的政治经济制度和社会特征背景下进行,展现政策工具与政治文化、经济体制、社会特征等要素的互动过程。首先,政府行为深受政治体制的影响。在我国,政治意识形态是影响政策工具选择的刚性因素,制度环境是影响政策工具选择的规则变量。从国家能力与政策子系统角度看,强制性政策工具更容易获得政府的青睐。这表现为,不断完善的网络空间法律体系,强化针对网络不法行为的惩戒打击,以及对网络空间有害信息的依法严格管控。但同时,随着我国互联网市场机制的不断成熟和网络社会组织的发展,国家与社会要素的融合对政策工具产生了逆向的建构作用,要求以更为制度化的方式实行网络空间内容治理。对非强制性政策工具的选择就成为了政府网络治理模式变革的重要表征,国家网络空间内容治理能力从一项政府工程发展成了社会工程,价值格局也逐步走向开放式治理。
其次,在社会层面,网络空间内容治理首先需要将现实的物理空间中的社会历史文化与社会既定结构适宜地移植到网络空间,以一种人们能够普遍接受的方式,转化为遵循的制度规范和符号秩序。在物理空间的政策制度向网络空间供给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就是强制性政策工具和自愿性政策工具在不同空间的有效衔接。通过制定一系列行业指南、行为准则、网络用户规定等,为网络空间的个体提供恰当的行为规范。此外,由于行政命令、即时监管等强制性政策工具在网络社会中往往不具备较强的制度合理性,因此需要借助宣传教育、道德规劝、激励动员等混合性政策工具对网络空间中非理性观念和冲突舆论泛滥的场域进行治理,以此促进网络空间中政府治理与社会治理的良性嵌入,深化国家和社会在网络空间内容治理层面的整体协作。
四、政策网络对网络空间内容治理政策工具选择与运用的影响
政策网络是政策过程中相互依赖的政府与非政府行动者之间互动关系模式的总称。建立在资源互相依赖的基础上,两者形成了一种较为稳定的共同体关系形态,通过信息交换、互动合作、策略协同促成公共政策过程的发展。英国学者罗茨(Rhodes)依据权力的相互依赖关系,将网络结构划分为政府间网络、专业网络、供应网络、议题网络和政策社群,被诸多学者广泛应用。
(一)我国网络空间内容治理的政策网络类型
如表2所示,政策社群中的行动者主要包括全国人大,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是网络空间治理内容治理政策网络的权力中心,具有对专业网络、府际网络、生产者网络和议题网络的支配作用。其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政策社群居于法律制定者的位置;中共中央、国务院是网络空间内容治理的顶层设计者;国家网信办、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工信部等则是具体政策制定与实施的行动者。
专业网络涵盖政策咨询机构、智库、互联网络管理与服务专门性机构等,主要是提高网络空间内容治理决策的科学化水平。专业网络服从政策社群的指挥,同时也会在府际网络和生产者网络需要帮助时给予回应,因而成为其他网络类型联系的桥梁。
府际网络中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时扮演着政策制定者和政策执行者的角色。一方面接受来自政策社群自上而下的行政指令,另一方面结合本地区互联网发展情况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政策。府际网络中的行动者之间的横向互动较为频繁,在网络空间内容治理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上展现出差异化的政策学习模式和竞争模式。
生产者网络即互联网企业及其服务平台。生产者网络是互联网运行的直接主体,需要依据政策社群的法律规章开展服务业务。生产者网络以追求经济利益为导向,在接受府际网络属地管理的同时,也会同府际网络达成合作关系,获得地方政府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与其他网络类型相比,生产者网络具有较强的资源配置能力、人才资源和技术创新的优势。
议题网络由新闻媒体、网络社会组织和网民共同组成。议题网络的主要功能在于整合社会资源,协助政府处理突发性群体性网络事件,监督网络主体行为,并借助其信息整合优势进行政策反馈。但是,议题网络中的行动者数量较多,群体间的差异导致各方利益不同,因而难以形成政策议题的合力,处于政策网络的边缘。
(二)我国网络空间内容治理的政策网络结构特征
既有研究都肯定了行动者和行动者之间的关系是政策网络的基本要素。行动者以其数量为衡量指标,行动者之间的关系则具备关系形式(行动者间的相互连接性、凝聚性和行动者认可彼此目标的程度)和关系内涵(主要是权力关系)两种特质,行动者之间的互动产生界线,根据是否允许成员自由流动区分为开放性界线和垄断性界线。行动者为达成其利益往往会选择相应的策略影响政策结果。
如图1所示,政策社群在网络空间内容治理政策网络中居于权力中心地位,对府际网络具有权威性作用,其颁布的法律政策也会对生产者网络产生一定的影响。专业网络与政策社群、府际网络和生产者网络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专业知识和技术的帮助。府际网络一方面接受政策社群的行政支配,另一方面也通过政策创新和政策建议对政策社群施加影响。生产者网络规模较小,但却是政策网络的经济中心。议题网络中的网民和网络社会组织需要借助新闻媒体的作用影响政策决策,但由于议题网络行动者的影响力有限,其意见一般难以进入政府政策议程。
网络空间内容治理的政策网络结构呈现如下特征。一是政策社群、府际网络规模较小、界线封闭。政策网络中政策社群、府际网络占据主导地位,生产者网络、议题网络和专业网络被排除在核心网络之外。二是政策网络中权力分配偏向于政策社群和府际网络,而议题网络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缺乏参与政策过程的话语权。三是政策网络中不同行动者的策略存在较大差异,尤其表现在生产者网络和议题网络中。例如,部分网络媒体基于算法将具有相同志趣、持相似观点的人群不断圈层化、社群化,使得信息传播陷入“信息茧房”的困境;不法网民假冒政府机关和权威媒体发布虚假消息,制作渲染暴力、恐怖活动和危害社会公德内容的网络产品,这些行动者可称之为反对者联盟。而政策社群、府际网络和专业网络,以及大部分生产者网络、议题网络中的行动者,对政府网络空间内容治理措施持支持态度,可称之为支持者联盟。四是政策网络中行动者的连接性和凝聚性。反对者联盟的网络结构较为松散,行动者间的互动频率不高,表现出弱连带关系。而且由于行动者之间相互赞许彼此目标的程度不高,因此其凝聚性较弱。支持者联盟中行动者间的交往频繁,其立场和目标较为一致,因此其相互连接性和凝聚性较强。
(三)政策网络特征对政策工具选择的要求
政策工具的类型和特性越符合政策网络结构的特征,其被选择的概率就越大。为此,可以依据网络空间内容治理政策网络结构的特征,寻求对应的政策工具类型。一是借助强制性政策工具对政策执行者实施约束,运用混合性政策工具扩大政策网络规模。由于网络空间内容治理政策网络的规模较小,其成员数量有限,强制性政策工具能够实现对成员尤其是地方政府行为有效的监督,促使其依法管理和切实履行治理职责,而非强制性政策工具的效率则相对较低。二是依托强制性政策工具和自愿性政策工具促使政策网络开放流动。网络空间内容治理政策网络过于封闭,造成其他主体难以融入的困境,不利于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需要利用法律法规等强制手段和自愿性政策工具,助力政府突破官僚制的藩篱,以适应网络空间的治理逻辑和治理要求。三是支持者联盟的强联系性和凝聚性,往往容易形成利益固化,忽视对行动者的规范,因此依赖强制性政策工具进行约束。四是政策网络中的权力关系表现为从属型,即权力过于集中在政策社群和府际网络中,对政策过程的干涉程度较大,二者既存在垂直从属关系也具有博弈性质。因此,应通过强制性政策工具避免府际网络与生产者网络之间互相谋和,杜绝地方保护主义。五是运用强制性政策工具对违法违规的企业和网络用户施以严格的惩罚,借助宣传教育、道德规劝等混合性政策工具纠正其不法或不正当行为。同时,由于支持者联盟的策略较少,应发挥混合性政策工具和自愿性政策工具的作用,增强网络空间内容多元治理效能。
五、网络空间内容治理中政策工具选择与运用的启示
(一)政策工具选择与运用的逻辑探寻
第一,“工具理性”是政策工具选择与运用的基本原则。工具理性表现为对实现政策目标手段的理性选择,其基本逻辑在于以一种“低耗高效”的方式实现网络空间内容治理目标。一是工具特性与工具实施效果之间的联系,决定了不同情境下工具最有效的条件,因此政府会根据政策工具产生的直接效益进行抉择。例如,强制性政策工具能够依托政府权威性资源,在实际操作层面更能产生显而易见的治理效果,并具有直接性和可见性的优势,因而更容易获得政府青睐。二是政策工具对政策目标实现的程度具有决定性影响。网络空间内容治理目标不断凸显出复杂性、多样化的属性特征,要求将不同类型政策工具组合使用纳入网络空间内容治理政策方案中,促进政策工具与政策举措之间、政策目标与治理效果之间实现有效衔接。三是政策工具选择与运用需要综合考量其与政治文化、行政体制、社会特征等环境的耦合程度。政策工具背后的权力及其价值逐渐超越政策工具本身的技术性特征,伴随着政治理性的渗透,一些带有政治属性的政策工具会成为网络空间内容治理的必选项。但网络空间内容治理过程中社会主体的有机嵌入,促使政府在使用强制性政策工具的同时并未排斥对其他政策工具的考虑。
第二,优化组合和高效配置是政策工具选择与运用的核心。网络空间内容生态治理需要依托丰富多样的“政策工具箱”,对不同类型的政策工具之间的搭配使用成为重要偏好。本文的研究发现如下。一是网络空间内容治理中政策工具组合使用的偏好更多体现出一定的路径依赖。例如,维护网络空间内容秩序需要法律类政策工具发挥规范约束和监督管理的托底性作用,并借助自愿性政策工具构建多中心、多维度的交互式网络空间内容治理体系,这是网络空间内容自上而下治理路径导向的直接结果。从本质上讲,党委领导、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属地管理机制的优势及其取得的成功经验要求对相应的政策工具进行组合运用。二是政策工具组合使用效果最大化至少需要满足政策工具效能的优势互补和避免单一政策工具的使用偏差两个基本条件。例如,由于科层制所导致的低效率和财政压力,让拥有市场资源和效率意识的混合性政策工具以及拥有公共精神的自愿性政策工具参与其中,能够有效弥补强制类工具的不足。在政策工具使用偏差方面,技术工具必须受到强制性政策工具的归化,尤其是接受法律及其蕴含的价值取向的引导和修正,才能发挥社会选择在网络社会发展和技术治理修正过程中的作用,产生积极的政策工具组合效应。
第三,政策网络结构特征是政策工具选择与运用的关键变量。政策工具的选择与运用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政策环节,而是处于不同政策网络组成的政策共同体中,其中心议题在于政策工具能否符合政策网络结构的特征。不同类型的行动者及其之间的关系,塑造了包括规模、界限、凝聚性、权力关系和行动者策略等基本要素在内的政策网络结构特征,这些特征决定了政策工具是否契合其实际需求。例如,针对界限封闭和垄断性强的政策网络,要优先考虑运用强制性政策工具和自愿性政策工具推动政策网络更加开放流动,推动不同行动者之间形成关于网络空间内容治理的一致性政策意见;从属型的政策网络对政策过程的干涉往往较大,需要以强制性政策工具规范其权力行使,即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的治理本身也应当法治化,保障公民在网络空间中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为增强政策网络中支持者联盟的行动策略,需要发挥混合性政策工具和自愿性政策工具的作用,形成法律惩治、经济激励、技术扶持、道德自律等多种方式结合的治理格局。
(二)政策工具选择与运用的路径选择
第一,创新政策工具选择与组合使用,推动网络空间内容由政府监管向生态治理转变。一是借助强制性政策工具实现非政府主体的规范化发展。依托强制性政策工具健全互联网企业参与网络空间内容治理和履行行业责任的法律法规,同时加强政府与互联网企业网络空间信息内容的融通共享。针对一些网络平台凭借技术、信息等资源优势影响其他主体权利享有和行为选择的情况,应施以强制性政策工具,避免网络平台形成带有隐蔽性的技术霸权。二是发挥混合性政策工具和自愿性政策工具在互联网主体活力、信息传播能力、社会资源整合方面的优势。加强宣传教育、道德规劝、舆论引导、激励机制等混合性政策工具的应用,进行议程设置和价值观引导,形成网络用户用网行为的自律机制。同时,在内部强化强制性政策工具之间的良性互动。依托法律类政策工具建立网络空间内容常态化监管机制,形成网络空间内容监管的制度化流程,把握网络空间内容治理分权和制衡之间的最佳平衡点。三是促进政策工具优化组合与网络空间内容多元主体治理的契合。借助强制性政策工具从制度层面明确主体责任制,将各类主体参与网络空间内容治理的程度与其组织声誉挂钩,依据法律法规对未履行网络空间内容治理责任的主体实施惩戒,并公开企业信息及其信用资质。为避免治理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中央政府应要求地方政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政策实施反馈,鼓励公众举报互联网企业或平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网络舆情监测。通过调动各方主体积极参与治理,使网络空间形成良好的生态。
第二,构建政策网络中行动者间的良性互动模式,推动网络空间内容治理的协同与平衡。一是加强政策社群、府际网络与议题网络间的有机互动。政府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新媒体在信息传播、社会影响和与公民互动深入方面的优势,根据民众需求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政策。培育网络社会组织力量,为网络社会组织参与网络空间内容治理留出合法空间,延伸网络社会组织的社会感知能力,并通过媒介融合打造政府与社会互动交流的平台,提高政府决策的公开性和民主性,实现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二是推动政策社群、府际网络、生产者网络与议题网络协同治理,促进网络空间内容常态治理与应急处置相衔接。开展网络空间运动式整治行动是对网络治理制度和法治资源缺失、日常治理缺位等困境的适应性调适,解决这种困境的根本途径在于调整网络空间治理的权力结构和运作方式,构建相应的激励机制和扶持办法,依托互联网这个“最大增量”赋予各类主体参与网络空间内容治理的动能,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与公众等多方主体协同治理的格局。三是建构网络空间内容协同平衡的治理体系,推动网络空间内容综合治理。多中心、多维度的交互式网络空间治理趋势,需要在网络空间治理结构、主体参与、治理能力上的协同与平衡,形成网络空间内容治理路径的系统效应和协同效应,促进互联网信息内容创新,驱动互联网信息内容的高质量供给,适应网络空间内容生产力的发展。
以上文章原载于《学术研究》2021年第9期,文章不代表《学术研究》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