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位环境污染受害者《行政判决书》的答复
阅读(2021)浙0302行初197号《行政判决书》后的几点意见
一、通俗解释判决书的逻辑关系
(一)诉讼请求
你的诉讼请求是反对“撤案决定书”。对你的诉求,开庭后经过了法官释明。所说“释明”,就是法官给你解释,问你“到底你诉讼请求是什么”。这是法官高明之处。经过释明,你认可了。判决书说“原告亦明确其提起本案诉讼是针对被告作出撤销案件决定的行政行为”。
于是,法院就仅仅(紧密)围绕这个诉讼请求进行论证。
(二)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基础是“撤案决定书”这个行为违法。
法院在被告提交证据的基础上论述了“撤销撤案决定书”不违法。简单概括,用通俗的语言说,就是:被告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了法定义务,说白了,就是该干活的都干了,就可以结案了。
从这一点来说,法院没有判错。
二、你没有将“环境被污染”放在本案的首要地位。
你的核心问题是“环境被污染”。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大气污染;二是水质污染。但在本案中,因为局限于该不该撤销“撤案决定书”,这两个问题都没有提到日程上。
三、起诉的请求事项驳杂
请求事项包括了各项费用等等。这些请求,从你个人的观点上看是非常正当、非常合理、非常符合实际。但是,从法官的角度上看,要说明这些请求和被告作出“撤案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却完全不够。你的这个诉状并没有充分说明这个关系。
四、判决书不是没有问题可是你已经超过了上诉期限。
判决书存在一些问题。这里不做细致的评述。因为已经超过了上诉时效,说了也没用。
五、下一步的建议
可以继续针对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提起行政诉讼。
目标调整为地下水水质污染。
在这个诉讼结束后,对大气污染(臭味)可以再次起诉。
因为,水质污染、空气中充满了臭味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这个事实已经破坏了环境。
所以,你的请求具有合法性、正当性。
六、法律规定
(一)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二)核心内容
《民法典》强调的是“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也规定了“损害担责”的原则。这就意味着:不论排放量是否在批准的范围内,不论排放的方式是否符合审批,只要有损害,就要承担责任。
这个“承担责任”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