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保安制止强行闯岗的女子时使其摔伤,他为什么会被刑拘?

#法律人举案普法#

保安并不具备执法权

在很多人眼里看来,本案例,保安面对不遵守防疫规定的女子,该女子不出示健康码,也不好好戴口罩,保安出于岗位要求进行拦截,非常的合乎情理,甚至应该说爱岗敬业。

即使因为执行工作中,造成了女子受伤,也应该情有可原。

但是道理虽如此,警方为何又对此进行了刑事拘留呢?

那是因为保安的行为的确从当前情况看来,是超过了自身权力范围。

在我国,执法机关仅仅局限在大家耳熟能详的公安,检察,法院等,大家可以理解为,只有被赋予权力的国家机关才有执法权。

作为保安,虽然也具有一定的权力。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安全检查、报警监控、在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等。

但是通过以上条例我们可以看出来,保安并没有对他人采取强制措施暴力行为的权利。比如蛮力导致他人受伤。

面对犯罪行为,民众有扭送权但不能实施惩戒

很多人看到上诉表达,会觉得疑惑,那么如果他人不配合,甚至遇见犯罪行为,我们到底能做什么,仅仅只能报警吗?警察没来的时间差,我就只能看的他犯罪?

法律上,当面对他人不配合,甚至是实施犯罪时,作为保安或者普通人的确有权利制止犯罪。控制住犯罪人员,甚至是扭送到当地派出所。

在这里科普一个权力,那就是扭送权。

第八十四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本案该女子不遵守防疫规定,严格来说当然有权利制止其进入,但是毕竟还目前算不上暴力犯罪行为,并且作为保安,应该做的是发生争执后,报警。

这一点,相关规定也提到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二十八条的规定,保安员有义务制止违法犯罪,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正如普通民众抓到小偷以后,我们也只能限制其离开,扭送到公安机关,而不是自己可以殴打惩戒小偷。

因此作为保安,强行拉扯最终导致该女子骨折,经鉴定为轻伤,又有故意的可能性。

因此才面临了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拘并不代表保安一定会判刑

虽然已经被刑拘,但是并不代表本案,保安一定会被判处故意伤害罪。

在我国,只有经过了法院最终审判,审判生效了,才能说明此人触犯了刑法。

目前不过是采取了强制措施,方便案件的调查,最终保安会不会面临故意伤害罪,我们还是需要看法院的审判。

个人认为,最终能不能成立故意伤害罪,除了该女性受伤,最终断定为轻伤,已经构成了量刑伤情以外。关键还在于,保安是不是故意让这个女性受伤。

如果仅仅只是意外,那么不必多说,肯定只是一个民事赔偿问题。毕竟即使保安有过失导致女性受伤的行为,但是也因为该女性仅仅是轻伤,也不会面临过失致人重伤罪。

在这里顺便科普,本案,由于面临切实的伤害,最终无论保安会不会被判刑,女子受伤最终面临的医疗等各项费用,保安的工作单位都会面临承担赔偿。

一方面,类似此类公共场合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也就是需要保障进入的人员基本的安全。

另一方面,保安是工作人员,即使是因为保安让该女性受伤,但是本身事情经过,也是因保安履行职责引发,保安的行为是一个职务行为,因此民事赔偿也应该保安的工作单位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想说,疫情期间,希望每个人对自己和对他人负责,配合量体温,正确佩戴口罩,类似本案女子这种不配合的行为,也面临寻衅滋事罪的可能。

另外用人单位,也应该加强基本的普法教育,理清楚工作职责范围,出现本案这样的结果,不得不说的确遗憾。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