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多收车位费,退费并罚款1万元
2020年10月10日、10月12日,本局分别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梁溪原筑小区停车收费标准超过政府定价,要求退还多收的费用。2020年10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至位于**市滨湖区北华路1号梁溪原筑小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系梁溪原筑小区前期物业管理的单位。检查发现梁溪原筑小区地下二层人防车位对外出租,当事人以250元/月/个收取费用(车位费、服务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经局长批准,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9月12日与梁溪原筑小区开发商**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梁溪原筑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委托当事人对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停车库车位的收费。合同期限自2015年5月31日至2017年5月31日,合同到期后,因没有成立业委会,仍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执行。当事人于2015年9月1日入驻**梁溪原筑小区,自2019年1月1日、6月1日起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九条的约定以200元/个·月和50元/个·月的标准分别对人防车位、机械车位收取车位费(车位租金)、车库管理服务费,直至案发。
根据《**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专有室内车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建设单位可收取每月每车位250元的车位租金,物业服务企业可收取每月每车位50元的汽车停放费;人防工程室内车位,物业服务企业可按每月每车位200元收取车位租金,用于该人防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住宅区室内机械式车位汽车停放费和租金标准,按相应标准减半收取。物业服务企业可向车位使用人另行收取每月每车位50元的机械设备日常维修、保养、检测、使用等运行维护费。
在调查过程中,本局向滨湖区发改委请示:未启用机械停车功能的机械式停车位收费标准如何?**易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收取250元/月的停车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区发改委答复如下:根据《**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七)款:住宅区室内机械式车位汽车停放费和租金标准,按相应标准减半收取。物业服务企业可向车位使用人另行收取每个月车位50元的机械设备日常维修、保养、检测、使用等运行维护费。该条款适用于所有住宅区室内机械式车位,无论机械车位是否启用,都应按照机械式车位的收费标准执行,若机械设备发生日常维修、保养、检测、使用等,可另行收取运行维护费。
现查明,当事人共出租人防车位34个,多收取车库管理服务费37400元;出租机械车位共19个,多收取机械车位费30000元,共计67400元。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案件调查过程中主动提出将人防车位车库管理费和多收取的机械车位费用延长车位租赁期限的方式退还给租赁车位的小区业主,并已整改到位。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共5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情况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2、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12页,证明当事人收取人防车位车库管理服务费、机械车位费的事实经过;3、**梁溪原筑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梁溪地库人防车位及机械车位出租情况说明、公告、梁溪地库人防车位及机械车位退费申请、梁溪原筑人防车位明细表、梁溪原筑机械车位明细表等材料复印件、打印件,共25页,证明当事人收取人防车位车库管理服务费、机械车位费的标准、时间及改正情况;4、“关于**易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地下机械式停车位收费有关问题的函”及答复,共2页,证明当事人未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机械车位费的情况;5、《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锡滨市监限﹝2020﹞河埒第1027号,共1页,证明本局调查取证的情况。
2021年5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锡滨市监处告(2021)河埒第04290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退还了多收的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部分行政处罚裁量情形第3条第(1)项所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滨湖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7日
来源:物价人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