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6.8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5.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向外汇局发送的《**年度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
审核原则
1.外商投资企业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含)期间,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企业端、银行端或事务所端向外汇局报送上年度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相关数据信息。
2.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对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注册地外汇局不再逐项审核。
3.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负责事后对企业报送的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内容进行抽查,对于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外汇局按相关程序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业务管控功能暂停该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业务,并依法予以处罚。
4.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前,应确认其已按规定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及是否被业务管控。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或被业务管控的,银行不得为其办理任何资本项下外汇业务。
5.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参照本项操作指引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
6.被确定参加存量权益抽样调查的样本企业还应按季度报送存量权益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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