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2.4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公布)。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13〕1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
6.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申请书。
2.相关材料:
(1)经外汇局批准将债务收入存放境外的,应提供资金入账凭证。
(2)根据债务人指令由债权人在贷款项下直接办理对境内、外货物或服务提供商支付的,应提供交易合同、债权人付款确认通知等。
(3)以实物形式办理提款的,应提供已办理实物提款的证明材料(外债签约登记日期应在报关日期之前)。
(4)利息本金化的,应提供利息本金化协议或通知。
(5)其他可能导致外债提款额或外债本金余额发生变动但无法通过境内银行向外汇局反馈相关数据的情形,应提供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材料。
3.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核原则
1.非资金划转类提款是指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提款额或外债本金余额发生变动,但未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收款从而无法向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反馈外债提款信息的情形。
2.非银行债务人发生非资金划转类提款交易的,应在提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逐笔提款备案。非银行债务人提交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由外汇局录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并打印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后交由非银行债务人留存。
授权范围
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注意事项
1.经核实的提款记录应及时录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作为今后还本付息的依据。
2.除无法通过境内银行向外汇局反馈数据的情形外,非银行债务人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外债的提款、偿还业务,并正确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外汇局直接从银行采集相关数据。
3.除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机构,能实现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连接的,经外汇局批准可按规定直接报送外债项下账户、提款、使用、偿还和结售汇等数据。
4.通过非资金划转方式办理外债提款和还本付息,应符合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
5.非银行债务人发生非资金划转类提款交易,但在提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到外汇局办理逐笔提款备案的,如能说明合理原因,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补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但提款补登记时间延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6. 对于非银行债务人向离岸银行借用的离岸贷款,在相关外汇资金由离岸银行划转至境内借款人的外债专用账户时,外汇局应为其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7.非银行债务人在境外发债且发债资金经批准不调回境内的,应在境外债券交割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时,一并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