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汇回

7.9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汇回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7.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一、前期费用汇出

1.《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境外投资前期费用额度控制信息表。

3.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前期费用汇回

1.《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境外投资前期费用额度控制信息表。

审核原则

1.汇出银行应按照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记的信息办理汇出业务;累计汇出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记的前期费用额度。

2.前期费用退回金额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已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金额。

3.前期费用资金原则上按原路退回,对于原购汇汇出的部分,可凭原购汇凭证直接办理结汇手续。

4.银行应履行展业原则,在为境内机构办理相关资金汇出业务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其资金来源和境外资金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5.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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