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外币业务360问》外债与全口径跨境融资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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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A公司派生分立出B公司,由B继承A登记的外债,需要办理何手续?
答:公司派生分立发生外债转移的,债务人需携带相关文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变更登记手续。A与B携带的材料如下:A关于该笔外债转移的申请书;B关于该笔外债登记的申请书;商务部门关于A与B分立的批复;A与B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原A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原件;公司分立涉及的外债转移相关文件,如债权人与A、B签署的债务变更文件。
17.某公司向意大利公司借入60万欧元外债于2013年12月到期,该公司未偿清且未办理展期手续,又准备向香港的关联公司借入外债,是否可行?
答:在这种情况下,外汇局将不受理该公司向香港公司新借外债的申请。上述60万欧元的外债如要办埋展期,该公司须携带以下材料至当地外汇局办理展期手续:外债签约情况表、展期申请书、展期合同正本、公司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8.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能否借外债?
答:对2007年6月1日以后(含)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且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对2007年6月1日以前(不含)成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可在原“投注差”范围内按相关规定举借外债;增资后“投注差”小于其增资前“投注差”的,以增资后“投注差”为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未全部缴付的,或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并且全口径跨境融资政策也不适用于房地产企业。
19.企业举借外债时为外商投资企业,但后来发生股权变更,转为内资企业,此时原外债应如何处理?
答:外商投资企业因增资、转股和改制等原因,导致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或企业类型发生改变,而无法计算其“投注差”的,则改为参照中资企业借用外债进行管理。其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时己发生的外债提款,可按规定继续办理结汇、还本付息等相关手续,但该企业不得再发生新的外债提款业务。
20.外债合同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偿还币种必须保持一致如何理解?签约币种是日元,提款和还款可以是美元或其他外币吗?
答:如果签约币种是日元,提款和还款币种也必须是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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