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企业“贸易信贷报告”业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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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企业“贸易信贷报告”法规要点

一、法规依据: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见汇发[2012]38号文)。

二、规定内容:

上述细则第三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1.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2.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3.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出口贸易融资。

4. 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5.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6.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三、现场报告:

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见汇发[2012]38号文),对于应当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未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报告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1.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后附申请书模板供参考)

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一般包含: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进出口报关单、进出口合同)

附件:

1、预收/预付货款现场报告申请书模板

2、延收/延付现场报告申请书模板

附件下载方式可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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