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辞职需支付违约金?
近日,有朋友向我咨询称,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版本中有一条约定“如果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的,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5万元”,该条款约定是否合法?
我认为单从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角度看,这个条款约定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首先,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权利,而且并没有规定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作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且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不得超过剩余服务期分摊的培训费);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由此看见,除了劳动者违反专项培训服务期约定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这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这位朋友所在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做出前述约定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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