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能要求“门前三包”责任人清扫责任区内他人丢弃的垃圾吗?
地方性法规在行政处罚管辖等方面的例外补充权限,有新规定——新行政处罚法对地方立法权限之影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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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能要求“门前三包”责任人清扫责任区内他人丢弃的垃圾吗?
黄璞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方生活垃圾具体管理办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则一方面在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明确要求各单位和摊点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卫生责任区,即: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另一方面,该条例在第二十九条,明确环境卫生管理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并可收取垃圾清扫处理服务费。
很多城市包括县城,已实行多年“自来水水费附加收取垃圾处理费”的制度。即,包括“门前三包”责任人在内的城市居民,已通过交纳水费及其附加垃圾处理费的方式,就其正常情况下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向政府主管部门交纳了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的费用。同时,“门前三包”责任区一般是指临街建筑物临街外立面及临街前面一定范围的地面,这一责任区一般情况下均属公共场所。因此,“门前三包”责任区的清扫保洁责任,应以政府委托的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为主。“门前三包”责任人的保洁责任,主要是自己不乱垃圾杂物,在此基础上协助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责任区。
不过,服务对象和其他访客能给“门前三包”责任人带来市场交易、履职服务、社会交往等方面的利益,要求“门前三包”责任人在责任区范围内引导访客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秩序、不乱扔垃圾杂物,并对访客在责任区范围内乱扔垃圾的后果及时适当补救(如清扫),是合理的,对“门前三包”责任人正常开业运营、出行也是有益的。因此,地方立法除可明确要求“门前三包”责任人自己不得随意倾倒、遗撒垃圾杂物之外,还可要求“门前三包”责任人自备垃圾储备容器、清扫工具,协助环卫人员清扫保洁责任区,并及时清扫服务对象和其他访客丢弃的垃圾杂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