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阅读
房老师融资工作室向某金融机构贷款,应支付利息200万元,但某金融机构却不提供利息票据,而是将其中100万元向房老师融资工作室开具“咨询费”或者“服务费发票,实际上,该金融机构并未向房老师融资工作室提供发票对应的服务。
房老师融资工作室会计犯难的是:此100万元咨询费名义的利息,是入“管理费用”还是入“财务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房老师融资工作室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话,可能还关心能否在土地增值税上据实扣除?房老师融资工作室接受贷款服务,却取得了咨询费发票,实务中有两种账务处理思路是作为咨询费处理,入管理费用。这一账务处理与发票相匹配,但却是明显违反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虚列费用行为。有时对方与房老师融资工作室会签订相关的咨询合同、甚至伪造咨询的一些方案或报告,这也只能增加税务机关的查处难度,并不能改变其违法的实质。没有接受咨询业务,却以弄虚作假的手段,让对方开具咨询费发票入管理费用,使房老师融资工作室涉嫌虚开发票行为,这种方式有很大风险。那么,可以入财务费用吗?显然,以咨询费发票入财务费用,是不打自招地承认了自己以虚开的发票入账,这样的发票显然经受不起税务稽查,同样具有很大风险。同时,土地增值税上若要据实扣除利息费用,必须提供利息发票和金融机构借款证明,这种咨询费发票不可能用以在土地增值税中扣除。新《发票管理办法》因为不再有“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处罚规定,所以提供了第三种解决思路:拒收该金融机构虚开的咨询费用发票,或者不以其报销入账,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入财务费用,并注明该金融机构拒不足额提供利息票据,自己只能一直向对方索取。未来如果被税务稽查到,可以以此将责任推于金融机构未开具正确的发票上,洗脱自己的虚开发票、虚列支出的责任。违法责任当头,不一定要为对方硬扛。通过本例可以看出,在日常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过程中,如果对方以种种原因不提供发票、不足额提供发票、提供虚开发票,甚至提供假发票,受票方对不能收到合格发票没有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发票管理办法》明确了“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这种受处罚行为。所以,受票方不能用不符合要求的发票、虚开的发票、假发票、白条入账但以这些入账则构成了“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反而把自己陷进去了。而应以其他合法原始凭证或证据资料入账,比如:银行支付证明、现金支付证明入库资料等,同时注明“发票正在向对方索取”,如果能有向对方索取发票而不得的证据更好,这样,使企业的发票一直处于向对方索取的状态,可以规避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风险,未来被稽查查处时,可以选择将责任全部推到开票方头上去,使自己留有更大的回旋余地。税务机关作为发票的唯一管理部门,有责任就开票方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通过查实案件,维护好受票方收取发票的正当权益。原创文章欢迎联系转载给你白名单;关注我的公众号,每天点“在看”或“转发”,增加我的阅读量,就是对我最大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