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被两拨税务稽查给忽悠残了

微信公众号粉丝急匆匆给我来电描述她的“不幸”遭遇,急需我给予点拨。

事情的大致经过是这样的:

他们单位是一家汽车维修企业2017年被税务稽查,他们因市场宣传和吸引客户,无偿向客户提供维修服务,共领用配件10万元。当年被税务稽查认为,这个要“进项转出”。

理由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劳务,不得抵扣

结果就是,应补增值税1.7万元。同时认定为偷税,引用《征管法》第63条,罚款0.85万。

干会计五年了,第一次被稽查,考虑到金额不大,老板也没有找人,就去把税补交了。

这个处理当然是错误的。很多企业一旦碰到税务稽查就慌了阵脚,不知道如何去理性思考和应当,有可能是问题太多,担心、害怕。也有可能是真的不懂。

马上要过年了,又一拨稽查来查账,这次换人了,不是上次那几个人,也没有告诉原因,就是例行检查。这拨稽查得知去年被查过,就让我把原处理决定书找出来,稽查人员看后说,原稽查处理、处罚意见有错误——无偿提供修理劳务,应视同销售,而不是领用配件的进项转出”。

于是,他们引用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规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修理劳务的平均价格视同销售。还告诉我说这不是偷税。

稽查说加上维修费、工时费等价格要远高于进价,还需要再补税1万元。

稽查说情况特殊“建议我去大厅做自查补缴”。同时,补税时把原处理决定附上,说明这个税是税务机关原因少交的,就不用交滞纳金了。

税局这么整彻底把我搞晕了。

老师,我觉得这个不应该视同销售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视同销售,不应该包括维修服务啊。

是的!只要以税务规则的态度学习和把握增值税,那么这两拨稽查处理的错误,一眼就可以看出来:

首先,的确不能进项转出。因为,这个行为不是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也不是职工福利和个人消费。所以,进项不能转出。

其次,不能对维修劳务视同销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所以,视同销售只针对货物销售,不针对加工和维修劳务。

可见,第二拨稽查要求对无偿的维修劳务视同销售,也是错的。

正确的做法是:对领用的10万元材料具体内容进行分析,对于其中发生所有权转移的配件,应视同销售。外购货物的视同销售价格是其购进价,所以,总的补税金额不会超过1.7万元。罚款是可以的,但不能定性为偷税。

所以,两拨稽查都错了。

纳税人如果自己不把握纳税的规则,没学到真正的税务规则,当然只能别人怎么说就怎么信,这是很可悲的。

如果专业的会计不专业,被忽悠、被愚弄是一件多么悲哀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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