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老板虚张声势,我税务总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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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管员来电说金三系统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我公司“管理费用—办公费”金额偏大,与行业特点、经营规模、人员数量明显不符,于是系统自动出现预警提示。

查看会计处理,发现存在两笔大额的办公费采购业务,且皆采购自本市大型综合零售市场。这加深了企业办公费虚假的疑点,检查人员根据经验,进一步怀疑企业采购了购物卡以办公费名义报销。

于是查看原始凭证,发现是商场的销售发票并附有具体的商品清单,但没有公司内部的实物签收、出入库手续。大量的办公用品未经内部物流控制手续,就全部让员工领用消托掉了?这又进一步加深了办公费虚假的疑点。

当然,突破口只是怀疑点、只是对下一步工作的指导,不能直接以突破口的疑点定性企业存在造假的行为。

在这个突破口指引下,检查人员可以针对这批办公用品进行检查,对企业及会计而言,这种情况下的风险就是。

情况一:如果会计人员在询问笔录中承认,以采购办公用品的名义购买了购物卡,并发放给一些个人,则以该询问笔录作为证据,就坐实了企业虚列办公用品费用的行为;同时,坐实了企业伙同商场虚开发票的行为。

同时,企业如果对购物卡的流向提供了清单,证明确因经营需要发给个人,还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扣缴;如果企业拒不提供购物卡流向清单,检查人员也找不到,则无法证明确实发生了该费用,企业所得税不能扣除,至于个人所得税的扣缴,需要检查人员再找证据坐实。

情况二:如果会计人员不承认以办公用品名义购买购物卡,但检查人员在随后的检查中找到了购买并发放购物卡的证据。比如,在办公电脑中获得了收卡与发卡的 Excel表格;又如获得其他人员的证言;再如追查销售方时,对方承认了售卡的事实等,则这些证据也能认定企业以虚开的办公用品发票虚列办公费、隐瞒购物卡发行的行为。

与情况一不同的是,此时,企业与会计人员还会将因隐瞒行为而承担额外的风险,《税收征收管理法》《会计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类行为都有处罚性规定。

情况三:如果企业及会计人员补充提供了办公用品入库及领用手续,并且检查人员无法找到其他证据证明企业确实以采购办公用品名义购买了购物卡,则疑点将只是疑点。

行政执法中的所有定性都必须建立在证据基础之上。如果无法取得确凿的证据,企业相关人员又一口咬定是购买并消耗了这些办公用品,则无法对企业定性为虚开发票、虚列办公费用,当然更难定性发放购物卡时的个税扣缴问题。

不过,这并不是说检查人员找不到证据,企业就可以万事无忧,除了检查人员可能加大力度继续找证据之外,若没有证据则可能有两种处理可能性。

第一种可能性是,检查人员违规不管证据,直接按其怀疑给企业定性,开出相应的处理与处罚结论。这种方式颇有点“废话少说”的味道,虽然不合法,但企业有时还只能自认倒霉,并赔上一些从轻处罚的好话。

是否接纳这种方式,以及这种方式最终能否有效,主要取决于企业能不能、敢不敢、会不会与税务机关进行争议,取决于双方相互量视的后果。税企撕破脸的情况下往往会结梁子,有时税务会发狠话:“你问题还很多,敢复议就后会有期!”有时企业会虚张声势:“我们上面也有人,一定会把官司打到底!”这也是税务稽查工作后果往往不确定的重要原因。

另一种可能性是合法的处理。当检查人员根据自己的职业判断,坚信如此大量的办公费用不符合商业常规时,可以引用税收政策的相关授权,进行核定。就企业所得税而言,可以税前扣除的支出是指“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其中“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必要的和正常的支出”。

如果税务人员认为这些办公用品支出“不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或者用品并非必要的和正常的,就可以实施核定权,不允许税前扣除,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此时,企业如果不认可,可以就“是否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与税务机关展开争议。

当然,税务机关行使核定权必须依法进行。可以以“价格明显偏低”“不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等理由核定应纳税额,甚至可以以企业“账务混乱、管理混乱”为理由,否定企业的财务数据,直接进行核定征收,这些都是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有所规定的。

但是,就本案例来说,税务机关无法核定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因为开票行为的判断必须明确,没有可以核定的规定。发票的虚开与否,只能判定,不能核定。

同时,也不能基于核定的数据追缴滞纳金和罚款,因为在核定情况下,纳税义务取决于税务是否行使核定权,以及行使核定权的时点。同样,罚款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受《行政处罚法》制约,也必须建立在确凿的证据之上,而不能以核定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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