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年5月,金钥匙公司向我公司采购一批商品,共计100万元,由于是新客户,我公司先行收取了金钥匙公司10万元定金。但是,随着市场因素的变化金钥匙公司事后却不再继续采购该货物,也不再向我公司讨要该10万元定金。该定金一直挂在我公司的“预收账救一一大平公司”科目之上。2020年10月,税务稽查员在检查我公司时,认为该10万元已不需要归还,我公司应该确认收入,并且要计增值税销项税金10÷1.13×13%≈1.15(万元)。这位稽查员的认定是否正确呢?“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如果查阅合同或者双方的往来协议,显示该10万元确实不需要支付,则应作为“确实无法偿还的债务”处理,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但是,这是否就说明该预收账款转收入后,同时也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呢?
增值税是因销售导致的纳税义务,不能只看收入,关键看是否存在货物所有权的有偿转移。公司因为合同没有被执行,没有相应的货物所有权转移,纵然被确认为一种“利得”而征企业所得税,但确实没有增值税纳税义务,该税务稽查员的认定是不正确的,你碰到了一个假稽查,估计这位稽查人员估计是体校毕业的。你公司正确的处理是判断该10万元是否应该退回,如果不再退回,应确认为营业外收入,退与不退,你的地盘你做主,这个属于商业信用行为,总之体校毕业的稽查人员不能为你替你做主。此时,增值税上,因为没有货物有偿转让,所以没有纳税义务;企业所根据款项是否打算退回自行判定,这是企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