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替人“过账”1000万元被税局稽查,要求补税,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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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受甲公司的请求,为其“过账”一笔1000万元的款项,即甲公司向我公司银行账户上汇入1000万元,第二天我公司按甲公司的要求,将这1000万元乙公司的银行账户。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资金异动,我公司会计不知道该如何处理,考虑到反正余额是平的,会计遂与出纳约定,干脆不对其入账。

但税务稽查时,细心的稽查人员通过银行对账单,发现了这笔大额资金的流入与流出痕迹。于是,稽查人员据此怀疑甚至认定,我公司隐瞒了收入1000万元。

首先,从“重事实”的角度出发,你应该明白,这笔过账款本质上并非收入。

虽然过账行为是违法的行为,但从实质而言,的确不是业务的收人与支出,所以不可能构成隐瞒收入的行为。

其次,是否在会计处理上进行了隐瞒。

如果该计入会计账簿的相应科目,而未计入,就可能被认定为隐瞒。会计如果申辩为“处理错误”虽然可以力证自己主观无故意,依然属于隐瞒行为。

一般而言,会计如果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来确认收入,就可以把稽查风险降到一个较低的水平。因为如果遵守了《企业会计准则》,则会计没有任何错误,也不构成任何故意的隐瞒行为。而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处理,不论是按公司规定、发票开具时间还是惯例与误解,都可能会被认定人为隐满收入。

就你公司而言,会计违反会计制度进行了舞弊的会计处理,是一种错误行为但事实上没有隐瞒收入,所以不应据此纳税。

但是,甲公司帮助你公司“过账”,依然可能有两个风险。

其一,是否得到了相应的“好处费”。

如果对这个“好处费”进行了隐瞒,当然也会构成偷税。

其二,这种行为是否导致对方少缴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注意是罚款不是补税,因为纳税义务不在你公司。对方是否少缴税,税务机关必须进行查实,并提供对方少缴税的证据。任何行政处罚,都是需要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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