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经营者一定要具备“证据意识”和“事实意识”
案例阅读
张三先生具体为哪家公司工作?这是“实质”,而他的劳动合同、社保关系组织关系则是“法律形式”,会计在处理与纳税时,都以实质为准。所以,张三先生是子公司的员工,他的工资应该记在子公司的账上。
税法的条款中,很难找到明确规定“实质重于形式”,这让一些税务人员不承认“实质重于形式”------很多其实是在对征税有利时,认为应该实质重于形式而对于征税不利时,就要求按形式纳税,包括按发票纳税。双重标准显然是有误的。纳税与征税,是一个履行法律义务和执行法律的问题,此时必须以事实为准,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税务稽查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税务检查后,不认可事实而只认形式纳税人都可以用这一条进行申辩,知道了实质与形式的关系后,就出现了新的问题:实质如何来把握,即什么才算是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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