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着“积极响应贵州省政府号召,推动黔货出山,助力脱贫攻坚,推动精准扶贫”等名义,发展传销人员1万余人,吸收传销资金高达3.99亿元。2月21日,鹰鉴获悉,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对外披露了“黔都优品”特大传销案。
鹰鉴获悉,2018年2月6日,贵州省仁怀市封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封匠公司)成立。2019年9月份左右,付某某(另案处理)(在贵州封匠公司汇川区分公司期间化名刘某某)和简某某(在逃)商议成立贵州封匠公司汇川区分公司开发“黔都优品”APP平台,付某某、简某某以杨某庆的贵州封匠公司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为有利于业务开展,付某某、杨某庆等人在遵义市汇川区成立贵州封匠公司汇川区分公司,公司下设事业部、财务部、市场部、品控部、企划部、法务部、行政部、客户部、人事部等9个部门。贵州封匠公司汇川区分公司对外打着“积极响应贵州省政府号召,推动黔货出山,助力脱贫攻坚,推动精准扶贫”等名义,于2019年10月底开发了一款名为“黔都优品”APP并正式上线。为了增加其行为的迷惑性、诱惑性和欺骗性,贵州封匠公司汇川区分公司打着黔货出山、政府支持、扶贫项目开发等口号,实则所谓“销售”包括非黔货商品,打着买卖商品的电子商务平台的幌子,实则以参与人员变相缴纳入会费用获得平台寄售资格、根据发展人头数量的多少给予提成奖励并形成一定顺序的层级以及可以在平台上购买商品并由平台帮助寄售投资赚钱获利等吸引会员。任何一个加入“黔都优品”APP平台的会员都可以成为店主并且在“黔都优品”APP平台上销售其在“黔都优品”APP平台批发区抢购的商品赚钱获利,仅少部分“黔都优品”APP平台会员购买并收到了“黔都优品”APP平台专卖区上的商品,其目的是为了获得在“黔都优品”APP平台批发区上的商品批发额度,未抢购商品寄售赚钱获利。“黔都优品”APP规定,会员通过下载APP或者扫描已注册会员分享的二维码注册成为该平台会员,会员通过该商城的“零售区”选购商品,“零售区”的商品会邮寄给会员,会员通过在“零售区”购买商品可获得其销售金额1.6倍的商品批发额度。该额度可以在商城上的“批发区”以1-3折左右的现金抢购商品,抢购的商品可以自用或选择在商城上寄售,商品寄售成功后会员可获得商品利润的80%,利润返还至会员商城的钱包再进行提现,提现的手续费为1%,在一个寄售周期内的利润高达6%左右,且商品实际价值远低于售卖价格。会员在商城上寄售商品需向商城购买服务卷,每寄售1000元的商品需购买一张服务卷,并依次类推,额度越高所需服务卷越多。该商城根据发展的会员的数量成为相应级别的代理商,付某某以及简某某、林某某、李某某等人可以通过“黔都优品”APP后台人为调整自己的代理级别和控制“黔都优品”APP平台会员注入的资金形成的资金池的资金流向和用途。按照“黔都优品”APP平台的规则,团队销售达30万元以上成为县级代理商,可获得整体会员寄售利润25%的代理奖;团队销售达300万元以上成为市级代理商,可获得整体会员寄售利润45%的代理奖;团队销售达3000万元以上成为省级代理商,可获得整体会员寄售利润60%的代理奖。普通会员发展一名新会员可获得其发展会员寄售利润50%的奖励。成为相应级别的代理商,商品寄售所需的服务卷价值也不一致,省级代理商一张服务卷花费2元,市级代理商一张服务卷花费3元,县级代理商一张服务卷花费4元,普通会员一张服务卷需花费5元。为扩大影响力,付某某、杨某庆以及简某某等人以公司名义组织会员到贵州某酒厂考察,以现场授课、参观、开年会等方式吸引会员投资,并鼓励会员发展下线会员。至案发,付某某等人传销活动共吸收参与传销的人数达11827人。其中,省级代理会员人数8人、市级代理会员人数38人、县级代理会员人数143人、普通会员级会员人数11638人。共吸收参与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3.99亿元。付某某以及简某某、林某某等人将参与传销人员所投入“黔都优品”APP平台的部分资金转入本人、关联公司和人员的账户供自己支配和使用,后因“黔都优品”APP平台无后续会员继续注入资金导致资金断裂而案发。在此期间,被不起诉人冉某某为客服部负责人,负责收集公司客户信息资料和解答客户的疑问等工作。汇川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冉某某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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