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方式推定与识别规则的溯及力
原创 徐源 诉讼艺术 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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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方式不同,直接影响保证人的偿债顺序。《民法典》第686条相较《担保法》第19条发生了颠覆性变化,规定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同时,《担保制度解释》第25条则对如何识别一般保证、连带保证予以明确。关于推定规则与识别规则的溯及力问题,需要分别讨论:第一,推定规则能否适用《时间效力规定》第2条的有利溯及规则?《民法典》第686条所确立的推定规则是否属于“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能否溯及适用于《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保证合同所引发的纠纷?第二,识别规则是否具有溯及力?能否适用《担保制度解释》第25条对“《民法典》生效前已发生争议,生效后尚未审结”案件的保证方式进行识别?鉴于上述,本文拟对保证方式推定规则和识别规则的溯及力问题进行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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