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和道德是等价的吗?欧洲人的“功利主义”道德观影响深远

大家好,这里是小播读书,今天我们继续分享《道德哲学》这本书。前面我们讲了,道德哲学分为三个领域: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应用伦理学。而在规范伦理学中,有8种道德判断的工具,它们分别是:直觉主义、情感主义、功利主义、契约论、神圣命令论、义务论、利己主义、德性论,一共有八个。
前面的文章,我们分享了直觉主义、契约论,情感主义,利己主义。接下来,我们分享三种主流的道德哲学理论:边沁和穆勒的功利主义;康德的义务论;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
英国哲学家杰里米·边沁一般被认为是功利主义的创始人,他在《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中提出了著名的:最大幸福原则。
简单来说,功利主义赞成或者反对某些行为,都是根据行为带来的利益相关的,具体来说,行为增加还是削弱建立人的幸福感。增加了幸福感的就是道德的,而反之就是不道德的。边沁说,我们在做道德决定时,正确的行为会使这种被称作功利的东西达到最大化,功利首先要从幸福的角度来理解,然后是快乐和痛苦之间的差额。
这种道德判断标准看起来简单易行,就是考虑行为给每一个受到影响的人造成的快乐和痛苦,然后执行那个使快乐总量减去痛苦总量的值最大的选项,他们认为,这样可以给最大数量的人带来最大数量的幸福,也可以简称为:最大幸福原则。
为什么边沁会以这种原创来判断一个行为的道德性呢?因为边沁认为,世界上一切的动物,都是追求快乐和逃避痛苦的,快乐和避免遭遇痛苦是唯一值得追求的目标。简而言之,边沁认为,能带来快乐的就是好的,就是道德的。但是也有很多反对者指出,仅仅用是否快乐来判断一个行为的道德性,似乎过于狭隘和片面了,有一种“邪恶的快乐”,比如恐怖分子的快乐,或者看到自己讨厌的人发生了车祸或者其他意外时的那种幸灾乐祸的快乐,这样的快乐当然不值得推崇。
不过,不管怎样功利主义看起来是十分简单明了的,对绝大多数情况是能接受的。但还要一个问题,而幸福和快乐是很难度量的,怎么知道快乐和幸福谁多一点呢?边沁也考虑到了这样的问题,他提出了衡量快乐和幸福的六个维度:强烈程度、持续时间、确定性、接近或者遥远、衍生性、纯粹性。
应该哲学家和经济学在边沁最大幸福原则基础上提出了有差别的幸福,穆勒认为,有一些类型的幸福要比其他类型的幸福要更有价值一些。提出了幸福的质量和等级的差别,穆勒说:做一个不满足的人要比做一头满足的猪要好,做不满足的苏格拉底要比做一个满足的傻子要好。换句话说,他告诉我们,做不满足的苏格拉底要比做满足的猪更好。
穆勒将“质量和等级”引入了功利主义的道德观中,但也同样面临着问题,谁的快乐等级更高呢?苏格拉底比普通人就拥有更高级的快乐和幸福吗?这显然是存在问题的。
功利主义其实是一个以结果为导向的道德判断标准,结果能带来最大的快乐和幸福就是好的,但是这里其实还有两个更严重的质疑。
第一个是,道德和幸福或者快乐真的是一回事吗?,边沁和穆勒坚持认为人类的幸福感是所有道德的基础。康德却觉得这犯了本质上的错误,他主张,道德的基础应当是尊重其他理性生物的意志,道德不是让人获得幸福,而是让人配得上幸福。而哲学家尼采在其著作《偶像的黄昏》中曾经轻蔑地评价说:
“人不争取幸福,只有英国人才那么做。”
第二个是,功利主义道德观,以结论来评判,很可能和其他道德是背道而驰的,比如正义。19世纪的哲学家卡里特在《伦理和政治思考》中提出,功利主义者的目的是避免更严重的痛苦或者带来更大的幸福,他们更关注结果,而不是手段。
卡里特做了一个思想实验。比如一个城市里,某种极其凶残的犯罪频频发生,而歹徒却一个都没被抓到,那么这个时候,政府是不是可以绞死一个无辜的人,来让大家获得安全感。当然,前提是对他的指控,要设计得让所有人都认为他确实犯了罪,如此一来,绝对可以威慑犯罪分子,从而带来最大的幸福。在这个思想实验中,显然功利主义道德感和社会正义是背道而驰的,我们显然不能用牺牲一个无辜的人,去换来社会暂时的安宁。
为了解决功利主义更注重结果,而忽视过程和动机的尴尬,后来有一些对功利主义的修正和发展,提出了一些更为成熟的功利主义形式,比如规则功利主义、总督府功利主义和双层功利主义,想看看它们能否避免此类结果。但不管怎么样,尽管功利主义有吸引力,简单明了,符合很多人的直觉判断,但它也容易受到批评,毕竟“功利”这个词,给人的感觉还是有一些负面的,虽然这个词更准确的翻译为“功效”或者“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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