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中,如何来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3种情况是关键
导语:在司法实践中,想要准确认定受贿罪,就必须先明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受贿行为。那么如何来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如何来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
可见,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仅仅仅是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利,还包括利用有隶属关系,制约关系人的职务范围内的权利。具体来说,有这么3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本人直接利用职务范围内权力
直接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就是利用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种公务的职权,为请托人办事。这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方式,这种情况是完全没有争议的。
第二种情况:利用隶属关系下他人的职权
利用隶属关系下他人的职权中的“隶属”关系,一般是某一单位内部上下级之间,或者上下级单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的人之间。利用本人职权并不局限于个人职责上的分工。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单位内部职能部门及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就是一种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而不论该部门是否属于该领导所主管或者分管。
第三种情况:利用制约关系下他人的职权
利用制约关系下他人的职权中的“制约”关系,一般是指行为人虽然不直接领导、管理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但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能够派生出对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约束力。这种“制约”关系,可能表现在单位内部或某一系统内上下级之间、各职能部门之间的约束关系,也可能表现在担任某种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处理公共事务时,直接与有关单位或人员之间的约束关系。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成某在担任广西某少数民族自治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主席期间,先后向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分行和中国银行广西分行提出要求,让中国建设银行向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发放贷款600万元,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将该款借给广西桂信实业开发公司使用;使后者向广西桂信实业开发公司发放贷款1000万元。成克杰通过其情妇李平两次收受广西桂信实业开发公司给付的“好处费”共计60万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在当时的金融管理体制下,设立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的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中国银行广西分行有关负责人员的任命,要征得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同意。成某作为自治区党委及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设立于自治区内的上述三家银行及其负责人具有管理制约关系,其帮助请托人从银行获取贷款,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内涵是十分宽泛的。并不是简单理解为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权力谋取利益,同时也要考虑到利用隶属关系、制约关系他人职权情形,符合“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不可收买”的法益保护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