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论 ▏张晋藩:中华法系的价值与中华法系的重塑
【核心提示】需要强调的是,重塑中华法系绝不是复古,也不是简单地传承古代的某些法律制度、形式与条文,而是弘扬发源于中华民族本土上的体现中华民族伟大精神的理性思维的法律文化。它是客观的、真实的存在,不是凭空的设想;它是经过数千年风雨炼就的民主性精华,是构建当代法治中国殿堂的元素。为此,我们需要深入研究中华法系,从中提炼出超越时空的法律思维、法律理论以及立法、司法的原则与制度、经验与教训,科学地总结中华法系发生、发展的规律性,并且找到其与当代法治的契合点,使其有机地融入现实的法制建设中来。因此,重塑不是复旧,而是创新,是走中华民族自己的路。
《唐律》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历史上曾对东亚各国产生过重要影响。
经过不断研究,我对于中华法系的价值形成了以下四点认识。
中华法系体现了中国文化的博大精深,可以看作中华法制文明的集中代表。中华法系在漫长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不仅积淀下深厚的法文化底蕴,也表现出不同历史阶段法制文明的进步。它的惊人的感染力和渗透力不限于国内,也影响着朝鲜、越南、日本等国家,使得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社会风气乃至生活习惯都带有中华法系的烙印,形成了一个以儒家学说为主导、以三纲为基本内容的法文化圈。中华法系不仅是中国法文化宝库中的财富,也被世界公认为体现人类社会进步与法制文明的瑰宝。正因为如此,中华法系不仅具有民族性,也具有世界性。真实的历史发展过程,雄辩地说明了中华法系的价值。
中华法系是中华民族理性与智慧的结晶,表现了伟大的创造力。中华法系包含了许多跨越时空的合理性、民主性的制度因素和丰富的思想资源,它虽然是封建性质的法系,但其主流却是中华悠久文化中的民主性精华,不因时代久远而淹没其光彩。如,人本主义的国家治理重心,天人合一的和谐理念,以法治国的国家管理方案,以德化民、明刑弼教的互补关系,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等等,都具有穿越历史时空的普遍价值,是建设当代法治中国的宝贵的历史镜鉴。
中华法系是生成于中国本土上的一个法系,它源远流长、历史悠久而从未中断。世界上曾经出现过许多种法系,但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或者因汇入其他法系而消弭,或者因国家的灭亡而消亡,或者因其他许多复杂的原因而中断,只有中华法系,经过数千年的发展始终不曾中断。这种悠久性、完整性、系统性、典型性,是世界上其他法系所不具备的,是研究东方文明古国法系的最具代表性的范例。
中华法系的命运是和古代中国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国家的存在与持续发展是中华法系的强大支持力量,而中华法系又对国家的稳定与兴盛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通过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实施,维护国家的统一发展,保持社会的和谐,确立政令畅通的管理体制与吏治机制,实现以礼为主导、明刑弼教的社会控制模式,等等。这些都对统一多民族中国的强盛起着积极的作用。
延续千余年的中华法系之所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不是偶然的,它的价值所在,正是重塑中华法系的重要考量。
近代以来,中国法律的发展基本上是与传统中华法系渐行渐远的过程。清末法律改革选择了全盘西化的途径,经由日本吸收了欧陆法律文明,但是随着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外来法律与本国生活实际出现了许多不适应性。被改良主义思想家推崇备至的西方法律文化,也并不是最完美、最理想的。有学者深有所感地说:“但是西方的基本文化内涵并不限于这两项(指民主与科学),其中如过度发展的个人主义、漫无限制的利得精神、日益繁复的诉讼制度、轻老溺幼的社会风气、紧张冲突的心理状态之类,则不但未能一一适合于其他非西方的社会,而且已引起西方人自己的深切反省。在现实世界中,我们找不到任何一个具体的西方现代生活十全十美、足供借镜的(例子)。”从其论述中我们不难发现,即使是西方人自己,也看到了他们文化中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弊端。中国的学者,也在检讨晚清修律全盘西化的缺失,批判它所造成的消极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又经历了“一面倒”学习苏联的失败,这使更多的国人意识到,在我们睁眼看世界、借鉴吸收外来法律文化的同时,也需要回头看,检索中华民族宝库中的具有超越时空价值的法律文明要素。
我们要在世界进步的潮流中走出自主创新的法治之路,使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具有更丰富的内涵与说服力。于是,人们不仅关注中华法系的价值,更思考着中华法系的重塑问题。就在此时,中共中央发出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号令,这是中华民族感到极大振奋的时代最强音,发挥着建设祖国的正能量,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
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文化,有其辉煌的历史,是世界法文化苑中的一株奇葩。它体系完整、内容丰富、特点鲜明,绵延数千年而从未中断,不仅为中华民族不同时期的发展和法制的进步提供了法文化支持,也为中华民族的当代复兴留下了弥足珍贵的浩瀚的法文化宝藏。因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与改造就成为中华民族文化复兴重要的一部分。而法律文化的复兴,也体现在重塑中华法系上。当然,重塑绝不意味着简单再现,而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找出中华法系几千年来形成的合理的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行为与当代中国社会之间的适当的切合点,发挥其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的功能,并最终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发挥积极的作用。
中华法系是在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是中华法文化的优越性及其世界影响的集中体现,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中华法系从发端到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这个过程是与来自多源头的法文化的不断整合分不开的。它是中华民族智慧与理性法律思维的结晶,是东方相邻国家的母法,也是世界法系之林的重要组成部分。到了近代,由于国情条件的巨大变化,中华法系受到异域法律文化的强烈冲击而逐渐解体。
中华法系中固有的专制主义、皇权思想、宗法习俗等成分由于失去所依附的载体而退出历史舞台,但就中华法系的总体而言,它凝聚着整个中华民族的精神、智慧与理性,不仅仅属于封建社会的法文化现象,因而实际上并没有消亡,只是处于艰难的转型、更新与重塑的准备阶段。因此,不能简单地把中华法系理解为仅是一个历史现象,或者一个失去生命力的僵化的概念,它具有的超越时空的合理部分都值得重视和吸收。
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时代,在中华法文化日益受到重视的背景下,重塑体现中华法文化精粹的中华法系是一个必然的趋势。
需要强调的是,重塑中华法系绝不是复古,也不是简单地传承古代的某些法律制度、形式与条文,而是弘扬发源于中华民族本土上的体现中华民族伟大精神的理性思维的法律文化。它是客观的、真实的存在,不是凭空的设想;它是经过数千年风雨炼就的民主性精华,是构建当代法治中国殿堂的元素。为此,我们需要深入研究中华法系,从中提炼出超越时空的法律思维、法律理论以及立法、司法的原则与制度、经验与教训,科学地总结中华法系发生、发展的规律性,并且找到其与当代法治的契合点,使其有机地融入现实的法制建设中来。因此,重塑不是复旧,而是创新,是走中华民族自己的路。这样做,更能体现国情因素所加给中华法系的特殊性与典型性,同时也能使中国当代的社会主义法制特色更加鲜明,更具有说服力。
重塑中华法系,绝不是妄自尊大、自我封闭,而是把目光投向世界进步的法制发展的新趋势,使中国与世界联系起来,取其法治文化的精华为我所用。晚清的全盘西化与后来的照搬苏联,都是引以为戒的不可行之道。如果说古人建设的中华法系曾滋润过相邻的东方国家,长期雄居于世界法系之林,那么,我们今天也有能力、有信心重塑一个体现当代中国法文化成就的新的中华法系。
为了重塑中华法系,我们需要以理性的态度重新审视固有的中华法系,发掘其中可以为当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所需要的宝贵的思想文化资源。这是一项极其艰苦的科学研究工作,也是一项光荣的历史使命。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