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符的“伦理”(上)
人类一思考
上帝就发笑
人类不思考
上帝都不屑一笑
通过音程计算可以明确音阶中的音级数量与音高关系,具体来说就是计算音律和调节音准。音律是音的律制,是对音高进行划分的体制。律学家缪天瑞在《律学》中详细介绍了音律计算的主要方法,如频率比、音程值、对数值、八度值、音分值、平均音程值、振动体长度与音分值等方法。一旦计算的结果被接受,律制就具有了普遍性。但不同的计算律制也有所不同,除了常见的十二平均律、纯律、五度相生律外,阿拉伯、伊朗、土耳其、印尼、缅甸、泰国、日本等都出现了不同的民族律制。
律制是音准的前提,有了律制才能谈音准。所以,音准要在要放到具体的语境(context)中去谈,这个语境就是该音所处的律制。律制是一个封闭结构,不同律制对音准的测算不同。所以,一个音级在一种律制中准,放到另一种律制中就未必准。因此,律制是音准的基本规范。
既然已经谈到音准与音律,就必须谈调音与调律。前者是理论计算,后者是实际操作。西方律学发展,欧洲律学大概经历三个时期:毕达哥拉斯律时期(公元前6世纪至公元14世纪);纯律时期(约自15世纪至17世纪);十二平均律时期(自18世纪至20世纪),前两个时期主要是通过测弦器来计算;后一个时期是用频率值来计算。
“调音”(tuning)和“调律”(temperament)理论主要由18世纪德国作曲家发展起来,他们采用各种方法来说明数量众多的调音体系,既包括平均的也包括非平均的。大约从1800年开始,频率值逐渐代替弦长来代表音高,使得理论与实践建立了相互映射的可能。而从中国律学发展来看,“仅从十二律名的出现算起,至今已有2500多年;就其律学内容主要是弦律,但亦包括管律、钟律和琴律;在律制方面则有三分损益律、纯律和十二平均律等不同体系”。(缪天瑞在《律学》)
在早期,无论是西方毕达哥拉斯五度相生律,还是中方的三分损益律都是以弦长来定音律和调音准的。弦长(即弦的长度)是计算的依据,其长度不同音高自然不同。可以说弦长是计算音高的直观形式,而这种直观是使“音程”得以领会的关键。
所以,“音程”这个术语中的“程”字就是“距离”的意思,但音的距离是抽象的感念,眼睛不能直观其距离。但在音乐实践中,“弦长”可以直观。如此一来,就不难理解为何要用“音程”一词来表达“音高”关系了。
音符的伦理
“伦理”,一般指人与人、人与自然的秩序,这种秩序不能孤立存在,总以某种方式进行关联,如“父子”以血缘关系确定,“君臣”以权力关系确定,这些都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人在与社会打交道时,事物自身也具有伦理。例如孔子那句“是可忍孰不可忍”的出处,音乐也有伦理次第。《论语·八佾篇》,孔子谓季氏:“八佾舞于庭,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这句话的意思是:“孔子谈到季氏,说:“他用六十四人在庭院中奏乐舞蹈,若这种事情都能被认可,还有什么不能被认可呢?”
“佾”就是形式,八行六十四人,是天子专用的;诸侯只能用六佾,大夫只能用四佾;季氏是大夫,因此只能用四佾。“八佾”、“六佾”、“四佾”就是一种音乐的伦理次第。儒家眼中音乐可从“声”、“音”、“乐”三个层面讨论。《乐记·乐本》篇中谈到了“知声”、“知音”、“知乐”三者:
“是故知声而不知音者,禽兽是也;知音而不知乐者,众庶是也;惟君子能知乐。是故审声以知音,审音以知乐,审乐以知政,而治道备矣。是故不知声者不可与言音,不知音者不可与言乐,知乐则几于礼矣。”
《礼乐译注》中这段论述表明了“声”、“音”、“乐”的层次,也表明了“禽兽”、“众庶”、“君子”的高下。《乐记》中直接把“五音”与人和事物进行对应:“宫、商、角、徽、羽”分别对应“君、臣、民、事、物”。“乐者,通伦理者也”;“乐者,德之华也”;“乐者,所以象德也” (吉联抗《礼记译注》)。“德”与“伦理”作为一种存在秩序被理解,蔡仲德在《中国音乐美学史》中写道:“这里的‘德’与‘伦理'不仅是对情感内容的规定,也是对情绪状态(‘和顺’、‘平和')的规定,甚至还是对音响形式(‘和正以广’)的规定。”既然“德”与“伦理”是对情感内容、情绪状态的规定,那这种规定必然要通过具体音响形式来表现。
西方音乐中也有类似的情况。古希腊大概有四种基本调式:利第亚调式、弗里几亚调式、多利亚调式、伊奥尼亚调式,这四种调式分别又有一种变体。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谈到了音乐与伦理的问题:“乐调本性各异,听乐者聆受不同的乐调被激发不同感应。有些曲调使人情惨志郁,例如所谓吕第亚混合调就以沉郁著称;而流于柔靡的曲调,听者往往心舒意缓;另一种能令人神凝气和的是杜里调;至于第里季调则不同,听者未及终罔就感到热忧奋发,鼓舞兴起了。”不同调式就是不同的“德”、“伦理”的音响形式,情感与情绪在这些调式中表达也具有伦理意义。
中西方都谈到了音乐与伦理的关系,但更为内在的是具体音响形式自身要具备伦理可能性,即音符之间存在的德性或伦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