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一宅”存争议!清华教授称其“不合理”!3个质疑如何解?

宅基地制度改革作为盘活闲置宅基地资源及帮助农民提升享受财产性“变现”权益的有效举措近两年来逐渐成为人们茶余饭后讨论的焦点话题之一。有专业人士指出,宅基地三权分置、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以及房地一体确权等一系列的改革举措是继承包地确权颁证工作基本完成之后针对农村土地基本制度的又一重大变革,使得农民进一步意识到宅基地的重要性。

众所周知,宅基地使用权是国家赋予农民的一项最基本土地权益,以为其解决最基本的住房问题提供切实保障!依照土地管理法及相关的政策要求,农村宅基地的分配及使用需严格遵守“一户一宅”原则。专家指出,落实“一户一宅”政策的初衷是为了避免更多的宅基地资源遭受浪费,以及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农村土地分配与使用的公平与公正,且利于村镇规划。

据了解,在大多数农村地区,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得到了广泛宣传与严格执行,针对一户多宅的违规整顿近两年也呈现出逐渐强化的趋势。在这种背景下,宅基地资源得到了合理且有效利用,闲置及滥用的行为大大减少。从农村经济长远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一户一宅不仅利于城镇化基础建设的健全与完善,还为后续宅基地及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奠定了基础。

然而,对于“一户一宅”不少农民其实一直以来都颇有微词,有网友甚至经常拿农村的一户一宅制度与城镇的多套房作对比。事实上,对一户一宅有不同建议的并非只有咱农民自己,像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对于一户一宅也提出了3条不同的见解。

第一:城镇居民可享有多套房,而农民为什么不可以呢?

城镇居民拥有两套甚至多套房的不计其数,更合何城镇大多数的商品房是建设在以前的乡村土地上。所以,如果仅仅只要求农民居民严格遵守“一户一宅”原则,那么便是极其不公平的!与城镇居民一样,农民也有追求美好生活的权利,为啥就不能拥有二套住宅及宅基地呢?退一步讲,即便第二套宅基地需要付费,那村民委员会便可以依照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定价即可,就如同城镇二套房贷款利率高及契税高类似,只要经济条件允许,合法取得二套宅基地的使用权又有何不妥呢?

第二:城镇居民享有处置权与收益权,而农民为什么没有呢?

法律赋予城镇居民可依法享有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并且城镇居民可以合法出租、转让、处置与受益。而农村居民却只是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及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处置权与收益权。很明显,在国家政策不允许宅基地入市交易的情况下,这一状况恐难以改善。

收益权怎么来理解呢?简单来讲,涉及到农村征地拆迁的,农民只是享有宅基地住房的补偿权益,而宅基地的收益补偿却全部归属于集体。鉴于此,蔡主任指出,如若农村宅基地的收益权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那么农户与宅基地之间的矛盾恐会越来越突出。

第三:宅基地流转不放开,产权就是有价无市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尚有3000多万亩的闲置宅基地资源,而依照目前国家的政策要求,只允许宅基地的使用权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不允许入市交易。显然,在这种现实背景下,试图通过宅基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多的宅基地产权这条路是行不通的!

因此,宅基地流转不放开,产权就是有价无市!蔡继明认为,只有允许闲置宅基地资源入市交易,闲置土地资源才容易被搞活,宅基地的财产性权益才更容易变现!否则的话,宅基地升值也只是徒有口号,而并没有任何实际的意义!城镇的财富对于农村而言也没有帮助!

当然,对于“一户一宅”的重要意义我们也并不是完全否认的!虽然就现阶段来看,农民对于“一户多宅”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是在宅基地资源紧缺且人地矛盾如此突出的背景下,一户一宅恐才是最恰当的政策方案!不过,对于蔡继明上述提出的这3点,也的确是目前农村宅基地所面临的基本现状!在此,我们也希望通过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能够赋予其更多的财产性价值!或许只有这样,咱农民的心理或多或少才会平衡一些吧!对此,你又是怎么看待的呢?欢迎在评论区发表你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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