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5)
第五条依据监管部门的改变而进行了修改,其他内容与以前是相同的。
这一条监管部门的描述与《职业病防治法》是一致的,不仅仅是这一条是一致的,整个管理规定也是由《职业病防治法》授权制定的。
管理规定后面有具体的监督管理条款内容,此处主要是不同层级的监管部门监管对象的分工,这个分工和其他的法律法规要求是一致的,都是这样规定的。
这个管理规定和《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其他法律的类似规定,也是对各级监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的授权,监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活动也就有了法律依据。
由于“放管服”的要求,监管的方式必须随之改变,已经改变了过去的审批式的事前管理,改为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
机构改革过程中,职业卫生监管的具体部门,比如职业卫生监督司和各级职业卫生监督处(科、股),基本上整体从安全监督部门划归为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很多地方的职业卫生执法机构和人员并没有划转或者划转不到位,对今后的执法活动是有影响的。
尽管后续也采取了很多措施,影响仍旧是存在的,希望类似的调整能少一点,不要反复调整,频繁调整不利于监管队伍的稳定。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