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法: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新要求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6)
第9条是由原《安全生产法》第8条第2条款和第3条款改编而成的。
第1条款与原来的第8条的第2条款相比,内容没有变化,个别语句前后有编辑性调整。
第2条款补充了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在经济社会中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的作用越来越大,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有起重要的作用,而这方面没有法律的支持,就很难发挥工业园区、港区和风景区的作用。
工业园区、港区和风景区的作用与开发区的作用有点类似,都是管辖一定的区域,一般来说不是行政区域,而是管辖区域,而他们管辖的这些区域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的影响可能很大,要不是造成人员的群死群伤,要不是会造成财产的重大损失。
因此在第2层就把相应的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在法律中予以明确。
尽管工业园区、港区和风景区不是完整的一级政府,但是很多情况下它也不是一种企业,而是某一级政府下派的机构,以前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现在就补充上了,真正体现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九条正文: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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