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出售个人银行卡,被判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持续高发的一大根源,是因为电话卡、银行卡的管理失控。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被骗子收购后实施诈骗,给警方的追查和打击带来巨大困难。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被忽悠后不惜牺牲自己的信用办理电话卡、银行卡贩卖,最后被法律惩处或者信用惩戒。
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
近日,湖北省枣阳市法院审判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叶某某明知“明哥”进行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在广州市先后以自己的身份办理六张银行卡,卖给“明哥”获利1,900元。其中,卖给“明哥”的农业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网络诈骗,被害人胡某某因他人冒充公检法被网络诈骗,被骗资金中16万余元转入叶某某提供的农业银行卡账户。
【调查与处理】
被告人叶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叶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被告人叶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900元,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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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1月22日上午,北京的房山区人民法院刑庭董杰法官线上公开开庭审理了刘某出售银行卡案并当庭宣判。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可能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然实名办理一张建设银行卡,后通过邮寄方式出售给他人。经查,被告人刘某邮寄的该张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涉及支付结算金额共计21万元。
【调查与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房山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情节严重”为入罪门槛。根据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具体而言,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典型意义】
卖卡、出借卡。行为人贩卖或租借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给他人,或者作为中间商,有偿收受他人的银行卡、电话卡,再有偿地提供给他人,或者将卡借给他人使用,后该卡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作为收受、转移、支取赃款的工具。
警方提示
广大市民千万不要因不法利益诱惑向他人出租、出售、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对公账号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号,以免个人信息沦为网络犯罪的“工具”。
如果遇到身份证、手机遗失,应第一时间挂失并补办,如果发现银行卡有异常信息提示,应立即到相关机构查询卡片状态。
另外,广大市民在接到涉及银行转账的电话时,一定要核实对方的真实身份,切勿轻易相信对方并转账而造成自身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