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主材是否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应当由税务机关审核决定,不属于民事案件审查范围,工程造价鉴定结...
冯卫华 律师
一级建造师(市政公用)
冯律师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团队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公司法 经济合同 刑事辩护
甲供主材是否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应当由税务机关审核决定,不属于民事案件审查范围,《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关于甲供主材计税的鉴定结论意见不予采信。
审判要旨
甲供主材是否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应当由税务机关审核决定,不属于民事案件审查范围,《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关于甲供主材计税的鉴定结论意见不予采信。
案件索引
(2019)最高法民申1968号-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宿迁发电有限公司原国电宿迁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争议焦点
关于二审法院对鉴定意见的适用问题
法院审判观点
天目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先是认定了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岀具的鉴定结论意见的合法性和可采性,后根据热电公司的单方诉请推翻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关于“甲供主材计税”的鉴定结论意见,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是选择性适用和更改一审鉴定结论意见。
热电公司提交意见称,关于甲供主材税金问题,天目公司至今未缴纳该项税金,也未提交缴税凭证,且认定税金数额是税务机关的职责,不是民事案件审理范围,鉴定机构无权对税金数额进行鉴定。热电公司在庭审中确认如天目公司缴纳该项税金,可以与热电公司据实结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二审法院对鉴定意见的适用问题,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一种,人民法院有权依职权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采信。二审法院以案涉工程甲供主材是否属于设备,是否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应当由宿迁市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决定,不属于民事案件审查范围为由,未采纳《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关于甲供主材计税的鉴定结论意见,并无不当。
冯钟若 律师
会计师 私募基金管理人
冯律师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团队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刑事辩护 经济合同 税务筹划
上海科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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