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子》卷46六反诗解3厚爱则肆法严则止
《韩非子》卷46六反诗解3厚爱则肆法严则止
题文诗:
夫奸人者,必知则备,必诛则止;不知则肆,
不诛则行.陈轻货于,幽隐处虽,曾史可疑,
因其不知;市悬百金,大盗不取,由其必知.
明主治国,众其守目,而重其罪,民以法禁,
不以廉止.母之爱子,倍之于父,父令行子,
十倍其母;吏无爱民,令行于民,万倍其父.
母积爱而,其令穷也,吏威严而,民以听从,
严爱之策,亦可决矣.父母所以,求于子也,
其动作则,欲其安利,其行身则,欲其远罪.
君上于民,国有难则,用其死战,国安平则,
尽其力农.亲以厚爱.关其子于,安利不听,
君以无爱,利求民之,死力令行.明主不养,
恩爱之心,而增益其,威严之势.母厚爱处,
故子多败,由推爱也;薄爱教笞,其子多善,
父之用严.家人治产,相忍饥寒,相强劳苦,
犯军旅难,饥馑之患,温衣美食,必是家也;
相怜衣食,相惠佚乐,天饥岁荒,嫁妻卖子,
必是家也.法之为道,前苦长利;仁之为道,
偷乐后穷.圣权轻重,出其大利,用法相忍,
弃仁相怜.学者之言,皆曰轻刑,此乱亡术.
【原文】
夫奸必知则备,必诛则止;不知则肆,不诛则行。夫陈轻货于幽隐,虽曾、史可疑也;悬百金于市,虽大盗不取也。不知,则曾、史可疑于幽隐;必知,则大盗不取悬金于市。故明主之治国也,众其守而重其罪,使民以法禁而不以廉止。母之爱子也倍父,父令之行于子者十母;吏之于民无爱,令之行于民也万父。母积爱而令穷,吏威严而民听从,严爱之策亦可决矣。且父母之所以求于子也,动作则欲其安利也,行身则欲其远罪也。君上之于民也,有难则用其死,安平则尽其力。亲以厚爱关子于安利而不听,君以无爱利求民之死力而令行。明主知之,故不养恩爱之心而增威严之势。故母厚爱处,子多败,推爱也;父薄爱教笞,子多善,用严也。
今家人之治产也,相忍以饥寒,相强以劳苦,虽犯军旅之难,饥馑之患,温衣美食者,必是家也;相怜以衣食,相惠以佚乐,天饥岁荒,嫁妻卖子者,必是家也。故法之为道,前苦而长利;仁之为道,偷乐而后穷。圣人权其轻重,出其大利,故用法之相忍,而弃仁人之相怜也。学者之言皆曰“轻刑”,此乱亡之术也。
【译文】
奸人在一定能被察觉的情况下,才会戒惧;在一定要受惩罚的情况下,才不敢再犯。在不能被察觉的情况下,他就会放肆;在不会受惩罚的情况下,他就要横行。把廉价的东西放在冷僻之处,即使是曾参、史{鱼酋}这样有修养的人也有偷窃的嫌疑;把百金放置在闹市中,即使出名的盗贼也不敢取走。不被察觉,曾参、史绍就可能在暗处于坏事;一定察觉;大盗就不敢在闹市上取走放置的百金。所以明君治理国家,多设耳目,重罚罪犯,使民众由于法令而受到约束,不靠廉洁的品德而停止作恶。母亲爱护子女要倍于父亲,然而父亲严令子女的效果更十倍于母亲;官吏对于民众没有爱心,然而对于民众发号施令,其效果更要万倍于父亲。母亲过分宠爱子女,命令就行不通;官吏运用刑罚的威严,命令就能让人服从。采用威严的略好,还是仁爱的策略好,由此也就可以决断了。况且父母寄希望于子女的,行动上是想让他们安全有利,做人上是想他们不去犯罪。君主对于民众,危难时就要他们拼死作战,安定时就要他们尽力耕作。父母怀着深厚的爱,把子女安排在安全有利的环境中,但子女却不听父母的话;君主在不用爱与利的条件下要求民众为自己出死力,命令却能行得通。明君懂得这些,所以不培养仁爱之心而加强威严之势。所以母亲对子女厚爱,子女多数不好,是因为宠爱的结果;父亲不偏爱,常用体罚,子女多数,很好,是因为严厉的结果。
现在普通人家治理产业,用忍受饥寒来相互勉励,用吃苦耐劳来相互督促,即使遭到战争的灾难,荒年的祸患,仍然能吃饱穿暖的,一定是这种人家;用吃好穿好来相互爱怜,用安逸享乐来相互照顾,遇到灾荒年月,卖妻卖儿的,一定是这种人家。所以把法作为治国原则,虽在开始时艰苦,日后定得长远益处;把仁作为治国原则,虽有一时的快乐,日后必定困苦交迫。圣人权衡法和仁的轻重,选择利益最大的一方,所以用法来相互强制,而抛弃仁人的相互怜爱。学者的话都说要减轻刑罚,这是乱国亡身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