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裁判行为如何认定?对于有一定争议的判...
枉法裁判行为如何认定?
对于有一定争议的判决,审判人员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进行的自由裁量,裁判确定当事人承担权利义务的比例有一定的偏差等情形,不一定是枉法裁判的行为。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第一,故意违背事实的行为。
案件事实发生在诉讼之前,对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及其发生、变更、消灭,必须由审判人员进行认定,认定的依据就是证据。审判人员审查、判断、收集证据的过程就是认定事实的过程。民事诉讼证据原则明确要求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因而违背事实的行为,也是对证据原则的违背。
具体包括:
(一) 对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定;
(二) 对证据不充分的事实予以认定;
(三) 帮助伪造、毁灭证据。
第二,故意违背法律的行为。
民事、行政审判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故意违背法律是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故意违反民事诉讼法、及工作条例、纪律要求,在适用法律时故意曲解、滥用。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内容广泛,自由裁量权的衡量相对广泛。由于关系到切身利益,当事人及代理人都会尽量提供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举荐的法律,审判人员有鉴别和确定的职责和权利。如果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法规明确、具体,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审判人员没有充分、法定的理由而予以拒绝,并作出错误裁判的,应当认定为故意违背法律。
第三,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行为,必然导致枉法裁判。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枉法裁判罪。
结合实际案例状况及现实庭审情况,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1) 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他亲属身体伤害、精神失常的;
(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5)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
3、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有关部门侦控的;
4、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身体健康出现重大意外、精神失常的;
(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5)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