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系列之民法典篇(81)
(以下作品排名不分先后)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作者:新疆克拉玛依市书法家协会会员
马俊利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作者:中国石油书法家协会常务理事 王研充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作者:新疆克拉玛依市书法家协会副秘书长 张科选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作者:新疆克拉玛依市书法家协会名誉副主席 王纪林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作者:新疆克拉玛依市书法家协会理事
朱宝珠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作者:新疆克拉玛依市书法家协会理事 曹芳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条
作者:中国石油书法家协会理事 刘永强
第一千一百一十条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作者:中国石油书法家协会理事 崔超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韩玉婷 季天 罗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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