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兵:判决中的地主

博雅亭4 昨天
当年的地主是什么样子?我收集到几份判决,涉及地主。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庭,1952年判决。被告邹某,一贯以剥削为生。土改期间分散财产,抗交斗争果实,处有期徒刑六年。1943年,张某华向他借三千包花(按指皮棉),当年还了一半,余下一半要加三十块钢洋的利息。1944年张还不起,该犯恃势到伪乡公所告张二次,张用了钢洋十六块。1948年8月,张某英的牛从该犯田边走过,未弄坏田禾,该犯大骂一顿,并打张姓向他说理的母亲。又到伪乡公所告状。张用籽花(三九秤)四佰斤。
解放后,该犯到茅草街卖草屋一栋,又到闸口卖房屋三间,将卖款拿来大吃大喝。又大量分散财产,分散黄桶一口到刘某华家里。水桶一担圆桶二口到张某桂家里。柜子一口箱子一口到赵某云家里。又私卖棉被子一床菜子三斗,并分散洋布帐子洋布包,各一个到李某姑家里……该犯在秋征时造谣说:“毛泽东与彭德怀在湖南炸死了。这是实际话。共产党已大失败。但你不晓得,别人不敢说。”又对张某说:“不怕共产党狠,美国有两棵原子弹就把苏联炸光了。中国有得两个也就完决了。”   
我们来分析判决。  
第一起官司里,张某华向邹某借3千包花,是商业上的赊销。当年不能还全款,张某华违约在先。邹某要求另加三十块光洋,性属请求违约损失。张某华不还,邹某到乡公所告状,并非“恃势”。有势力的人,直接派狗腿子摆平。为了三十块钢洋,邹某告了二次,不是一次。只拿到十六元,而不是三十元。这起官司,他最多算打个平手,乡公所没给他多大面子。第二起纠纷,纯属鸡毛蒜皮的琐事。邹某告到乡公所,获赔400斤籽棉,按2014年的市价,大约1400元。  
邹某有远见,解放后立即卖掉草屋一栋,房屋三间,将卖房款大吃大喝掉,让穷人干瞪眼。不动产之外,邹某还转移了一些浮财:水桶五个只、柜子一口、箱子一口、棉被一床……没见金银首饰。邹某的家财,最多算个富农。他被判六年,估计是因为说,毛主席与彭德怀被炸死……我看过几十份1958年的判决,很多人因为发牢骚,传谣言,被判刑。  
湖北天门县法院,1951年9月判决。被告马一海,系封建地主,一贯过着剥削阶级生活。解放前曾以大量土地出租刮剥农民血汗。解放后于1949年逼卖其媳傅氏得光洋50元。并卖耕牛两条,木船一支。50年当田2亩5分,得光洋20元。51年抗交群众斗争果实,谷47石。同时于7月25日深夜,纵火烧屋,准备将家具农物全部烧光,不愿交给群众。经群众发觉后抢熄。被告深知罪不可逭,投水寻死未遂。实属不法已极,处有期徒刑四年。  
马一海解放前有多少地,不详。解放后已经很落魄了——当田、卖媳妇。卖媳妇,估计是媳妇改嫁收了礼金。他不甘心被分浮财,深夜纵火自焚房屋和家具。阴谋被发现后,他投水自杀,而不是报复杀人。这个地主算不上恶,经济上也干巴。卖媳妇加当田,合计得70元,此外还卖了两条牛和一只船,群众却要他交出谷子47石,他走上了绝路。  
陕西白河县法院,1951年判决。被告柴某荣,家系地主。素以收租及高利剥削农民。于师范毕业后,历任小学教员拾余年。卅一年加入伪党,卅六年充当伪党部监察委员数月。第一次解放白河时,该犯携眷逃至洵阳。雇工陈砌匠向群众报其家藏珍贵所在,因被斗争。于四八年七月十六日该犯随匪军,进入白河。匪首吴新民派其为情报员石堂树为其帮凶,将陈砌匠用木棒砸死。霸占其全部家具,并以大钳烙伤其妻,复逐出讨饭,夜宿石洞。土匪大队长杨光桓给其枪枝,倒算王祥辉桐油式百觔。裹胁群众五人为其帮助,掠洗赵相善财物甚多。倒算晏某其何某贵之桐油17余觔。霸占周声永轧花车两部,并藉匪首杨光桓吴新民之权势,携枪恐嚇及譭骂翻身农民……认定自应以恶霸倒算杀害,合并论罪。依共同纲领第七条之规定,及人民民主专政之精神,处有期徒刑五年。  
这位地主,本是地方上的乡绅。家里余田,自己师范毕业,小学教员,挂个有名无实的党部监察委员。此前没什么劣迹。他家的雇工陈砌匠举报,导致他被斗争,他开始了“从绅士到流氓”的转型。先是借助国民党军官,打死陈砌匠,烙伤陈砌匠的妻子。随后舞弄枪枝,掠洗财物,恐吓和譭骂群众。虽然判决书中列出他有命案,但量刑不重,5年。   
江苏吴县人民法庭,1951年4月判决。被告倪某之,男,53岁。半地主式富农成份。土改时隐瞒土地46亩不报。又因农会小组长周某金向他借钱,被告即在去年十一月十五日,两次送给周某金四十万元,企图收买拉拢干部。依不法地主破坏土改案,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五年。贿赂干部之四十万没收。  
“半地主式富农”,是个罕见的品种。当年的文件,土地“出租部分,不足其自耕和雇人耕种部分之二倍者,划为半地主式富农。”46亩土地,在解放初算不上大地主。1949年,苏州人均耕地约2亩。一个五口人家,即有10亩耕地。认定他行贿,太冤,他属于被索贿。农会小组长开口借钱在先,他两次送钱在后。估计小组长不还钱,事泄,反咬他行贿。被判三年,四十万被没收。小组长,是个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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