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案是否要重新指定管辖
对于共同犯罪来说,往往是先查清先诉,但是实务中,在办理指定审判管辖的案件中,后续案件是否还要重新办理指定管辖手续呢?
个人认为,这牵涉到对立案的理解问题。刑事诉讼法的立案,有意见认为分为以事立案和以人立案,其实这一分类是不深入的,带来很多问题。
例如,对于追诉时效的计算来说,如果立案而因不知是谁作案未侦查,那么追诉时效还是正常计算。这一点是达成共识的。
因此,从追诉角度来讲,立案是指以事立案而且要有对指向明确的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活动,如此时效才能不计算。
那么,以上结论对于管辖而言,可以适用吗?
个人认为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立案且犯罪嫌疑人全部指向清楚,那么对于后案而言,并不需要重新办理指定管辖手续,否则是毫无道理的。
第二种情况是,虽立案但只有部分犯罪嫌疑人指向清楚,那么对于后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在新启动的程序中需要重新办理指定审判管辖手续。其原理主要是与追诉时效制度保持一致。
综上,刑事诉讼法里的立案并不是那么简单,当牵涉到权益保护时,需要限制解释为立案加侦查,或解释为立案且嫌疑对象明确,由此可以带动追诉时效、指定管辖等制度的公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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