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送给“第三者“的财产,我能要回一半还是全部?

在没有婚内财产协议的情况下,夫妻婚后取得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情况是怎样的呢?在实际案件中,遇到“夫”或“妻”一方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的行为,到底应该全部返还是只返还属于“夫”或“妻”一方的部分呢?本文通过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一,案情介绍:

李女士与王先生是多年夫妻,感情一直很稳定。后来,在一次聚会中,王先生认识了小青,小青和王先生的初恋长得很像,两人迅速发展为情人关系。王先生和小青交往了两年多,陆续向小青汇款300万元。后来,李女士得知王先生“出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青返还王先生赠与的300万元。小青在庭审中辩称,自己在与王先生交往过程中,不知道王先生已经结婚。而王先生却说已经告知了小青自己的婚姻状况。那么法院是否会支持李女士的请求,判决小青返还财产呢?如果支持的话,是返还全部的300万元,还是返还一半呢?

受理本案的法院认为,王先生在与李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小青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在李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小青转账300万元,该转账行为属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但该行为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李女士同意,损害了李女士的利益,王先生与小青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有悖公序良俗原则,而小青作为成年人,在与他人交往时应当尽到谨慎义务。故该赠与行为无效,小青由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全部返还。

二,审判实际: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将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是否有效,各地法院的判决有所不同。

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占有其中一半份额,因此夫妻中的一方处分属于自己的那份财产不具有违法性。因此,该赠与行为只是部分无效,“第三者”可取得一半的财产权利。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行为应认定为全部无效。

三,律师说法:

大部分法院判决都支持第二种主张。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民法总则》中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而夫妻一方与他人保持婚外情关系,违反了《民法总则》的禁止性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因此婚外“第三者”不具备善意,“不知情”并不能逃避责任。

第二,《婚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否则侵犯了夫妻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

第三,根据《物权法》相关原理,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由此可见,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婚外情而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在多数情形下会被认定为无效,而夫妻中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财产,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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