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须知:常见合同无效的10种情形|转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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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一:为借款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解析】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系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法律行为,双方的交易情形更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特征,《房地产买卖协议》因系虚假意思表示而无效,房屋应当返还给原告。
情形二:将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对外出租
【解析】原告将没有取得土地权属证书的土地和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且诉争的租赁房屋未取得有效的房屋产权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原告和被告间的土地和房屋租赁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情形三:将尚未确定房号的房屋出售给他人
【解析】被告在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尚未实际取得案涉交易房屋,且在合同签订时尚不能确定房屋的具体坐落,直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取得抽签分房资格,交易标的无法确定,不具备房屋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该合同不成立。注意:合同不成立的,比照合同无效处理。

情形四:公司未召开股东会即为其股东提供担保

【解析】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就为其公司股东提供担保,应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各方应根据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情形五:非同一村民小组成员之间的宅基地房屋买卖
【原房屋已拆】被告与原告不属于同一集体组织成员,双方买卖农村私有房屋、转让宅基地的行为损害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无效。虑到案涉房屋的买卖时间较长,被告实际居住已有十九年,基于诚信原则,故该房屋不应再另行返还,且该房屋现已实际拆除,确无返还可能性。
【原房屋未拆】涉案房屋面临拆迁,原告出于趋利动机而要求确认买卖无效并返还房屋,因涉案房屋买卖虽然无效,但在此买卖中,原告对其宅基地使用权已作弃权处分,被告实际使用该房屋而拒绝返还,当地村委会及土管部门对此亦未作明确处理,鉴于本案目前情况,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不宜回转,没有返还的必要,故原告要求返还房屋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情形六:民间借贷合同因违法而无效

【解析】民间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 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 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 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6)违背公序良俗的。
情形八: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解析】虽然服装厂的投资人登记为被告一,但其实际是由被告一及原告二人共同设立、共同经营,属于原告、被告一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二作为原告、被告一的儿子,对此应当是明知的。在原告、被告一夫妻间产生矛盾的情况下,被告一和被告二在半年不到的时间里将服装厂的股权来回转让了三次,第一次转让时对价为0元,第三次转让时对价为10万元,该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被告一和被告二确认实际未支付对价,由此可以看出,二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是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
情形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法而无效
【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情形十:以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可被撤销

【解析】原告购买的商品房系商铺,而商铺因其经营用途对其门前场地的开阔程度及进出的便利要求要高于一般商品房,相关信息足以构成影响交易的重要信息,且案涉商铺在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时为期房,原告对于案涉商铺的了解也全有赖于被告的宣传、告知,故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全面、真实地告知原告案涉商铺的位置、设计及规划等相关信息,但被告事实上却未如实告知原告案涉商铺低于市政道路及小区地坪的下沉式特殊设计,向原告隐瞒了商铺的真实情况,致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被告订立了合同,故原告有权请求撤销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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