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评估26问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就加快推进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工作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印发了《关天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2015]12号)、《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2015]25号),要求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科学划定森林、草原、湿地、海洋等领域生态红线,严格自然生态空间征(占)用管理, 有效遏制生态系统退化的趋势。《中夹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 2016年工作要点》(中办(2016)2号)要求,制定划定并严 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
2016年7月和8月,中夹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经济体制 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两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划定并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工作,明确将“制定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 线的若干意见“、“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 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以及“科学划定森林、草原、湿地、 海洋等领域生态红线”等三项改革任务合并为“制定划定并严 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于意见“,由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联合 上报;不再单独划定森林、湿地、草原、海洋等领域生态红线, 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
2017-2018年,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南》,指导各地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京津冀和长江经济带14个省(市)率先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建设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并完成试运行。组织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相关配套政策。中期目标:2019-2020年,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并勘界定标;陆续出台生态保护红线评价、考核和生态补偿等配套措施;建成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执法机制,基本建立生态红线保护制度。
问题1
如何处理生态保护红线评估中使用的各类基础数据不一致或相互矛盾的情况?
自然保护地内成片分布、林木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对生态功能不造成明显影响的人工商品林原则上调整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答
问题2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基本农田调整、自然保护地调整优化等成果如何在评估中应用?
先使用已有成果进行评估,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待国土“三调”、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自然保护地调整优化完成后,再对评估结果进行更新
答
问题3
部分生态保护红线存在边界呈锯齿状、与行政区边界不一致、空间偏移、河流等线性地物明显偏移形变、内部不规则天窗和缝隙等问题,这类边界问题如何处理?
边界不一致、地物偏移、边界锯齿状等问题以国土“三调”、自然保护区边界为基础重新勾绘、纠偏;分析红线内部的小天窗、缝隙是否存在矛盾冲突情况,如不存在矛盾冲突,一并划入红线以保障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连通性。
答
问题4
已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的部分地区,如何处理实地与矢量数据范围不一致的问题?
已完成勘界定标工作的试点地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以勘界定标范围为准,勘界定标后仍然存在矛盾冲突的,在本次评估中一并处理。
答
问题5
省际生态保护红线有重叠如何处理?
参考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估结果,先由省际间沟通解决。
答
问题6
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后,面积是否不得减少?
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应保证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应符合国家生态安全格局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做到应划尽划、科学合理,避免通过评估调整减少生态保护红线面积。
答
问题7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中确定的国家和省级禁止开发区域,是否依据法定边界全部划入?
《指导意见》明确的所有自然保护地,经调整优化后应全部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答
问题8
如何判定规模村镇与集中连片耕地?是否有统一标准?
各地逐图斑分析后,考虑用地规模和人口规模,可按以下原则酌情确定标准:
①避免矛盾冲突,有利于后续红线管理;
②考虑生态系统完整性、连通性;
③县级以上规划已明确将扩张(如村庄合并)的村镇应考虑调整。
答
问题9
如何界定“虽不能确定但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
依据生态功能重要性评估结果,对地方生态保护有重要价值的潜在区域,包括重要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例如地方特有动植物、极小种群分布地(如四合木、野生稻、野大麦)、野生动物迁徙廊道等。
答
问题10
如何界定“对生态功能的影响程度”?
各地可按以下原则对影响程度进行界定:
①生态保护优先;
②分析重点是人为活动类型与强度对红线斑块主导功能或保护目标的影响程度,例如坡耕地的耕作活动对水土流失敏感区红线的影响较明显;
③分析对生态红线格局、完整性、连通性的影响。
答
问题11
城市空间中,是否可以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红线原则上不进城,但应考虑现有自然保护地,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把握。
答
问题12
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林辅用地、林下经济如何处理?
由地方根据情况,结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自行确定。拟保留在生态红线内的,规模与强度不应对生态功能造成明显影响。
答
问题13
生态保护红线内的风电、光伏项目如何处理?
现有风电、光伏项目原则上按项目区从红线中扣除,对生态红线格局影响较大的应保留并逐步退出能源项目;列入国家重大战略规划项目(例如能源战略)的可以从红线中扣除。
答
问题14
生态保护红线内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线性基础设施如何处理?
①线性基础设施调整应保证生态系统完整性与连通性;
②已建成的线性基础设施可以保留;
③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拟建设线性基础设施,必须且无法避让的保留,可以避让的不划入;
④不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拟建设线性基础设施退出。
答
问题15
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电力设施如何处理?
面状电力设施,符合县级以上空间规划的不划入,不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退出。线状电力设施按本线性基础设施处理,生态保护红线内线性电力设施附近的植被、树种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管理。
答
问题16
拟纳入“十四五”规划,但目前尚在规划中的国家级、省级重点项目,如何衔接?
依法批准、选址明确的国家级省级重点项目不划入红线,未经批准、未明确选址的重点项目暂不予扣除。
答
问题17
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耕地后备资源、土地整治项目如何处理?
结合国土“三调”成果进行认定,耕地后备资源退出红线。符合县级以上空间规划,或按照项目管理的土地整治区域不划入红线,其他情况应退出红线
答
问题18
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规划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现状为生态用地,如何处理?
规划已批复的,按照调整规则从红线中扣除,但对生态影响较大的项目应退出。
张丽丽
问题19
地下水源地保护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重叠,如何处理?
可从红线中扣除。
张丽丽
问题20
自然岸线是否需要全部划入生态红线?
自然岸线保有率是国土空间规划的控制指标,自然岸线具有较高的科研和生态保护价值,确保自然岸线应划尽划。
张丽丽
问题21
生态保护红线内油气采矿权及探矿权如何处理?
油气探矿权按照管控要求保留在红线内;油气采矿权原则上在红线中扣除,但范围较大、扣除后对红线格局、生态完整性造成明显影响的暂不予扣除。
张丽丽
问题22
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基本草原、承包草原如何处理?
已划入的基本草原、承包草原保留;对生态功能没有明显影响的生产性、规模化经营草原可以从红线中扣除。范围较大、扣除后对红线格局、生态完整性造成明显影响的暂不予扣除。
张丽丽
问题23
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承包林地、经济林如何处理?
依据生态功能重要性评价结果,原则上生态功能极重要的林地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承包林地、经济林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列入计划调整为公益林的可保留在红线内,人工、集体、商品用材林按照调整规则可以不划入红线。范围较大、扣除后对红线格局、生态完整性造成明显影响的暂不予扣除。
张丽丽
问题24
重要的生态修复工程如何界定?
中央相关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修复工程。
张丽丽
问题25
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流域治理如何处理?
界定流域治理内涵(水土流失治理也是流域治理的一部分),以生态保护为目的的可以在红线中开展,以水利工程为目的的需要考虑调整。
张丽丽
问题26
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疏浚、清淤工作如何处理?
为保证船舶无害通行的疏浚工程可以在红线中开展,但应注意疏浚行为不得对周边底栖生物及典型生境造成影响
张丽丽
来源:自然资源频道